建设法规10-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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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南京工业大学2■10.1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0.2民事诉讼制度■10.3仲裁制度■10.4调解、和解制度310.1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0.1.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1、民事纠纷–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民事纠纷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名誉纠纷、继承权纠纷等。–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可处分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民事纠纷。42、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建设工程行政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510.1.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第三人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可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63、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就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74、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810.1.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92、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特征:(1)行政诉讼时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1010.2民事诉讼制度10.2.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在实践中,争议标的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住所所在地;–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点”“施工行为地”等;–专属地域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11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210.2.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1、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狭义:原告和被告•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2、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制定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①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②进行和解、③提起反诉或者上诉。13案例1:•甲公司开发某商业地产项目,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过邀请招标程序中标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中,乙公司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水电设备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又将部分水电安装的施工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包工头蔡某。施工中,因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工程款,继而乙公司拖欠丙公司工程款,丙公司拖欠蔡某的劳务费。当蔡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在起诉丙公司的同时,将甲公司也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劳务费。甲公司认为自己与蔡某没有合同关系,遂提出诉讼主体异议;丙公司认为蔡某没有劳务施工资质,不具备签约能力,合同无效,也不能成为原告。•问题:蔡某可否起诉丙公司的同时,也起诉甲公司即发包方?14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是公认承担责任。”据此,本案中蔡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仅可以起诉违法分包的丙公司,也可以起诉作为发包人的甲公司。但甲公司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蔡某承担责任。1510.2.3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1、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应用–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1610.2.4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17•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通常为1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由特别法规定。–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810.2.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一审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日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19(2)开庭审理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②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③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④宣判: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202、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①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②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213、审判监督程序–概念: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提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2210.2.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1、概念–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2、执行依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233、执行程序–申请:申请强制执行,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执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5、执行中止和终结24案例2:•某建筑公司诉某开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公司应在2008年11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工程款300万元,建筑公司胜诉。但开发公司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支付欠款。2010年9月,建筑公司的领导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有关人员汇报说:公司现在才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规定的6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法院不会再受理了,只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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