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同步强化练习题(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2.衡平法(二)判断题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N)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N)(二)判断题3.英美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N)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Y)5.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仍然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Y)6.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N)7.在英国,衡平法法院与普通法法院并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院体系。(N)8.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约束力。(N)(二)判断题9.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部分。同样的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体系。并且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是两套平行的、各自独立的系统,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案件有终审权。(Y)10.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有鉴于此,某些美国法学家认为,现在美国的法律制度是与大陆法接近的成文法体系。(N)11.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Y)(三)单项选择题1.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答:a2.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答:b3.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答:a4.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德国答:c5.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提出来的。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答:b6.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法院判决对日后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法律体系是()。a.英美法b.大陆法c.日耳曼法答:b7.英国法是判例法,但并不是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的,即具有先例约束力,具有先例约束力的法院的判决是()。a.行政法院的判决b.低级法院的判决c.高级法院的判决答:c8.因为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分属于联邦和州,所以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这使得美国法律的结构同英国有很大差异。因而美国虽然属于普通法体系,但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属于()。a.普通法b.大陆法c.判例法答:b(四)多项选择题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abcde)。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法国b.德国c.美国d.意大利e.日本答:abde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答:bcde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答:abce5.英国的成文法包括()。a.国会制订的法律b.制定法c.行政机关按法律制定的先例d.行政法规e.民法典答:abd6.美国州法院中属于第一审法院的是()。a.州上诉审法院b.州最高法院c.有限管辖法院d.普通管辖法院e.联邦最高法院答:bcd【合同法之一】1.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认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及后来向新华水泥厂发出的函电法律性质?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食品公司与哪家水泥厂成立合同关系?⑴本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向原告所发出的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谓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来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从当事人的意愿角度来看,应属于要约邀请。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从中可以看出,该函电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被告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被告提出“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并不是前往原处提货。因为在原告尚未来函告知价格等情况,被告亦未派人前去查验水泥质量的情况下,不能决定被告就具有一定要购买原告货物及前往原告处提货的意思。可见,被告的真实意图是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本案来看,被告在给新华水泥厂发函的函电中明确指出“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可见,该函电内容中已明确具有被告愿受该函电拘束的意思,一旦发货,被告不仅要接受货物,而且要承担运费。从函电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函电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如果构成要约,那么,就必须具备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于未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乃是标的和价金,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从本案来看,被告在函电中已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100吨150型号的水泥),但并未提出价款,被告的意思显然是希望原告向其告知价款,以进一步与其协商是否购买其水泥。由于函电内容中缺少价格条款,因此也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而只能视为要约邀请。⑵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原告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它实际上是以函电告知货物的价格及发出货物的行为来作出订立合同的提议,由于原告在发货之前已函告被告货物的价格,同时又发出货物,因此已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条款,表明了其已作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缔约意图。但由于这种行为仅是一种要约,因此在实施这种行为以后,被告处于一种承诺人的地位,这样,对被告而言,可以承诺,亦可以不承诺,任何要约人都无权强迫他人必须作出承诺。如果被告拒收货物,表明其拒绝承诺,一旦被告拒绝承诺,则表明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不能使被告承担任何合同责任。2.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向其报价4万吨钢缆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的钢缆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的要约。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得知自己中标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其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但美国生产商认为其已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请问:本案中的要约能否撤销?合同是否成立?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公约之所以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正当利益,使交易能公平的开展。本案的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中的后一种情况,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在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建筑商B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报价之后,德国建筑商A已经按照要约中的报价进行了投标。由于招标结果必须等到10月10日才可得知,德国建筑商A只有等到10月10日在获知是否中标之后,才可能决定其是否承诺。因此,德国建筑商A有充分理由信赖该项要约至少在招标结果公布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尽管美国生产商B在其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是不可撤销的。由此可见,美国生产商B是不得撤销其要约的,因此,其在10月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建筑商A(受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拖延承诺。美国生产商B(要约人)可以无限期地受要约的约束。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只有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承诺,才能使合同有效成立。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德国建筑商A在10月10日一得知其中标的结果之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了承诺通知,因此使得美国生产商B与德国建筑商A之间的合同有效成立。相反,假使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在得知其中标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能作出承诺,合同则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迟延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下,要约对于要约人的约束力也仅仅限于合理期限内(或明确规定的期限内)。3.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某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某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该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某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