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2月8日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舟山金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定海区甬兴路金湖集团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何春雷联系电话:0580-2680628营业执照注册号:3309001003142企业资质证书号:舟综字131号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种类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定海城东鸿毛湾5号地块、编号为01-04-72-0014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3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舟土资合(2004)10号。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104479.2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项目名称】碧水蓝天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8)浙规证公0900126,施工许可证号为3309022009040101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或。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04年1月19日至2074年1月19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保修。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按照相关部门确定面积平方米,坐落在碧水蓝天花园小区,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41、车位,属于出卖人所有的。2、车库,属于出卖人所有。3、本小区所有车棚、本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及便民服务楼、幼儿园等其它房屋,由出卖人出资建设,出卖人有权享受收益。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仟佰拾万仟佰拾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以物业交付后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5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②。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1)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剩余购房款计(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我方在满足贷款条件之日起三日内以挂号信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按揭手续,挂号信寄出七日后,视为挂号信已送达。买受人应在挂号信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他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2)买受人应在挂号信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剩余购房款全额划付到出卖人指定的账户;如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划付到出卖人账户,则买受人应自挂号信送达之日起第60日届满的第二日开始按每日未付房款额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挂号信送达之日起超过120日仍未划付到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且买受人也未以其他方式付清全部房款的,则出卖人于次日起即有权单方面解6除合同,出卖人可将上述商品房另行出售,并有权按照第八条之约定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其应付的违约金,剩余房款无息退还给买受人。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3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12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3、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后合格。7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内告知买受人的。2、县(市)级及县(市)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或市政配套施工延误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3、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及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改变等政府行为。。4、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银行按揭款未到出卖人银行账户或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继续履行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①逾期不超过12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②逾期超过12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如遇到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则出卖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82、。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未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退房时出卖人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的利息。补充协议按设计变更后的状况为基础协商签订,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30日内不退房也未及时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则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建筑区划及该商品房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舟山市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详见附件八补充协议。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由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前往办理领房手续,并在交房时缴清从《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领房之日次月起计收的一年物业管理费(预收)。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出卖人《入住通知书》或《交房公告》规定的交付日期内办9理房屋验收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