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二)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一)法定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其他法律规定的事项(二)约定条款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1)成立条件A、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并存,不得仅约定试用期;B、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C、试用期未超过法定适用范围;D、试用期未超过法定最长期限(2)适用范围A、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足三个月的定期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设定试用期的限制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1个月以内1年以上不满3年的2个月以内3年以上的6个月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个月以内2、服务期条款服务期是指当事人约定,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1)培训内容应当限于专业技术培训。(2)培训费用项目应当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案例服务期纠纷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0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问题:你认为谁的观点更为合理?3、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它包括对保密的内容、范围、期限和措施等的约定。(1)保密义务的客体可以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仅限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商业秘密就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保密事项A、保密义务人B、保密内容、范围C、保密措施关于保密条款,我国立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并可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D、保密待遇G、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案例商业秘密纠纷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一,酒店决定请律师代理此案。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1)适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A、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B、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3)竞业限制的期限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超过两年。(4)竞业限制的补偿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5)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竞业限制纠纷肇小姐进公司不久,公司与她签订了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肇小姐必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公司承诺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以后,肇小姐参与了公司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发挥了较大作用。但肇小姐总觉得在公司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所学知识难以施展,经再三考虑,提前30天向公司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老总得知肇小姐要走,亲自找肇小姐谈话,希望她能看到公司发展的前景,留下来为公司出力。肇小姐执意要走,于是,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离职后,肇小姐到另一家同行公司从事同样的工作。原公司获悉后,就与肇小姐联系,告诉她不能在同行从事同样工作,因为互相之间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但肇小姐未予理睬,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无奈之下,原公司将肇小姐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肇小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离开对方公司。仲裁庭上,肇小姐提出,她与原公司确实签订过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在合同解除后,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仍不支付,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已对自己无约束力。公司则提出,在肇小姐离职时公司虽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在公司愿意支付这笔经济补偿金,所以要求肇小姐不要从事同行同样工作,希望劳动仲裁支持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肇小姐虽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公司方面未支付肇小姐经济补偿金,且经肇小姐要求公司仍未支付,现仍要求肇小姐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缺乏依据,因此没有支持公司的仲裁要求。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阶段(一)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阶段一般由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劳动者的应聘行为相结合而构成。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此阶段的程序包括下述主要环节:1、公布招聘简章2、自愿报名3、全面考核4、择优录用国家对于用人单位的用人有下列限制:1、用人单位必须以符合国家规定的职工录用基本条件的劳动者,作为招工对象。2、特殊工种必须从有资格证书的人中录用。3、用人单位应当以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录用为招工的重点对象。4、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批准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外,禁止招用童工。5、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6、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阶段一般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劳动合同草案2、介绍劳动规章制度3、商定劳动合同内容4、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名册备查。二、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的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对方信息需求的义务。1、告知义务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被确认为无效。案例公司可否以员工隐瞒污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3月,47岁的王某应聘到某建筑产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3月31日,合同约定王某担任综合部副经理一职,月薪为1700元。2008年7月22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通知他调至嘉定区的公司制造部,报到时间为7月28日,做成本核算会计工作。7月30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聘通知》称,因王某不服从工作调动,未按时到制造部报到,导致成本会计工作移交脱节。王某自7月25日至今连续旷工,予以解聘劳动合同。同年9月2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王某被拖欠和扣掉的工资,但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则不支付。裁决后,王某和公司均不服裁决,于2009年初先后起诉至法院。法院按照王某先起诉为原告。原告诉称:公司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恢复劳动关系。虽劳动仲裁认定需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对未被认定部分裁决有异议,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王某自7月23日至今没有公司工作,不同意支付该时间段内的工资。王某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旷工超过5天。审理中,公司声称王某进公司时,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分,有欺诈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现该岗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