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包围战”.doc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包围战”对人类发展能力与智慧水平的尊重和肯定是知识产权观念产生的重要原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个重要经济概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科学技术的日渐普及,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展,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在对外贸易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中面临的国际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外贸易形式的不断丰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入和细化,技术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为进入全球一体化竞争的重要通行证。多年来,以各种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成果,其形式不仅表现为商标、专利、唱片,版权,还表现在药品、品牌、软件、芯片等力面。体现出巨大的价值。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夏皮罗和凯文?哈西特指出,美国知识产权的总价值达5万亿美元,占美国内生产总值的42,,因此,美国政府对外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高度关注,并不断施加高压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药品。软件,电影、音乐乃至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关注的焦点。发达国家利用上百年的积累和技术优势,将知识产权的价值高昂地体现在商品价格巾,占据贸易价值链条的高端,攫取超额利润,并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国家,达到占有资源、垄断市场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则在这样的贸易格局中处于受盘剥的地位。知识产权不仅维持和强化了发达国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导致了技术后进国家不得不在战略路径上过分跟踪模仿和过度依赖,抑制了它们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使自身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依附性的特征。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进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制成品,在国际贸易制造和价值链条中处于低端位置;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改革,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出口结构迅速向制成品转移,部分企业成长性较好,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处在制造链条的下游,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跟不卜市场需求节奏,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同样需要向发达国家交纳高昂的专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著作权和版权费等。在我国,尽管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提高到90,以上,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的半壁扛山,但相当比例的加工贸易产品仍然是低价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由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部分高端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受到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约束,只能获取微薄的加工利润,部分企业甚至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管理缺失,无意中侵犯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贸易摩擦。此外,为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加工制造的优势,利用低廉的人工成本,一些跨国公司、犯罪集团还通过国际产业转移有意利用和转嫁矛盾,使我国的加工制造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目标和替罪羊。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不仅在国际贸易数量、规模上,而且,在贸易的知识含量上、技术水平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企业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争端与打击的目标,短期内难以改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地位。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他们认识到中国庞大市场的潜力和重要性,已经从追求分享市场过渡到企图垄断市场和利润,许多跨国公司开始重视以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国谋盘布局,以保护国际市场利益,保证其全球战略的顺利实施。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策略经过多轮谈判,世界主要贸易成员的关税壁垒措施逐渐拆除,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国际市场,保护和发展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在WTO框架下,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除继续利用传统的方式牟利外,还通过现行的国内国际框架,在压迫发展中成员削减关税壁垒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堡垒,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道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操纵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垄断并不断扩大在利(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通过对外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处于知识经济竞争的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它们还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延伸到社会公共安全、环保和健康领域,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自己一致的义务和责任,发展中国家在新世纪面临着空前的知识产权包围战。其主要表现是:通过国际组织与会议在多双边和诸边场合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2005年6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在韩国济州举行,美国、日本和韩国在APEC会上提出井通过了《APEC反假冒和盗版倡议》,要求各国经贸官员们加紧工作,尽快制定出有关指导原则供成员遵守。2005年7月,在英国苏格兰Gleneagles举行的G8首脑会议,发表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减少侵权和假冒行为的倡议,明确指出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贸易猖獗,威胁着全世界的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乃至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决定采取行动,加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减少仿冒和盗版贸易,打击网上盗版行为,提高反仿冒和盗版执法能力。通过向国际组织申诉,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赤裸裸的威胁2005年10月,美国宣布抒向WTO提出要求我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请求。虽然今年中美通过双边磋商基本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问题,不难看出,今后,发达国家有可能继续利用多边贸易框架这一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通过双边制度性的安排,建立保护知织产权的限制框架,并不时以国内法律进行惩罚、限制威胁,以减少援助和外来投资、剥夺国外公间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权利、实施特Kq301条款等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美国2005年“特殊301”报告中,将我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其“外国贸易壁垒报告”(2005)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已成为美对外投资的重大堡垒。美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还联名致函我国驻美大使,就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加大施压。鉴于中美、中欧之间已有高级别的保护知识产权交流机制,日本也企图建议在中日韩三国间设立副部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5年3―4月实施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实际情况调查”。这是日本首次专门针对中国司法、行政部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行情况组织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2003―2004年对华投资或与中国有商务往来的日本企业。发达国家之间联合对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2005年,欧盟25个成员在欧盟反欺骗办公室(OLAF)的协调下联合组织了统一的打击假冒行动。11月欧盟公布的最终结果指出,5月份进行的针对中国伪造商品的大规模检查中,总共有500吨来自中国的伪造商品遭到拦截。欧盟公布的消息称:目前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假冒商品中有70,来自中国。美国商务部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2005年11月在市鲁塞尔同欧洲官员举行的会议上表示,美国和欧洲将联手打击,国盗版,通过共享海关和公司针对中国制造商申诉方面的信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2006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的“美中贸易关系:进入一个负有更大责任和执法的新阶段”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与其他贸易伙伴在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协调,加强美国在中国和其他地区的贸易政策和谈判能力,更有效地跟踪美国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3月下旬,访问日本的德国经济部长格罗斯与日本经济部长在东京联合宣称,德国和日本将携手加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跨国公司寻求各种途径,通过知识产权滥用,以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跨国公司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吸收对外投资的重要主体,是促进它们对外贸易发展和提高就业水平的重要平台,当它们建立全球生产、销售、营销网络后,为了保住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垄断地位,防止其国内不断成长的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跨国公司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核心技术缺乏,创新能力不强等弱点,通过驻在国家政策和行政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甚至利用发展中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漏洞,在商标、专利、版权、技术转让、商业秘密等方面,全方位采取堵、打、卡、压等手段,明目张胆地附加多种限制,打压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作者单位:商务部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