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书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普通加盟合同书特许人:受许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有关规定,特拟定此特许加盟合同。一、特许人将“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商标、店名、“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特许给受许人使用。二、特许使用期限:受许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特许人的“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商标、店名、“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特许使用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出续约申请。三、特许使用区域1.市(县)街(乡镇)号。2.受许人使用区域范围为1500米3.受许人在此区域享有独家使用权。四、特许人的义务1.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特许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及有向受许人进行店址选择、店堂形象设计、员工培训、组织进货、筹备开业的义务。2.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的义务。3.特许人有向受许人提供运营指导的义务。五、受许人的权利21.受许人有在授权使用区域内使用“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商标、店名及“读书卡”著作权经营模式的权利。2.受许人有接受培训及经营指导的权利。3.受许人有在同一城市申请开办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的优先权。4.普通加盟店加盟设备款3000元交予公司总部,由总部统一配发设备。普通加盟店要遵循当地特许加盟店的合理安排.六、受许人的义务1.受许人须向特许人交付加盟费元,并向特许方申请领取“读书卡”,每卡按1.5元交付使用费(含制作费、版权费),“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会员卡”允许发行编号为:用完可向特许人申请续领,受许人不得私自制作读书卡。2.受许人须定期向特许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报告。3.受许人在使用特许人“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商标、店名、“会员卡”著作权、经营模式时,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改或变相更改。4.受许人不经总公司同意,不得私自发展连锁店,不得私自将店名、商标、系统、会员卡、经营模式的使用权转让予他人。否则,一经发现,总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在总公司许可下普通加盟店发展一家加盟店总公司将给与500元图书作为奖励.5.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提供的特许运营手册等相关资料提供给他人。6.受许人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者。7.特许合同终止后,原受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店名或其他标识。8.受许人若要续约,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提请特许人审查考核被特许资格。9.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续约合同,特许人将对受许人重新授权,并将收取品牌(标识)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一千元作为软件系统管理.10.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受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11.受许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经营。如经营特许范围之外的物品而引起经济、法律纠纷,受许人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12.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特许店转让须报特许人批准,经特许人许可,受许人与接受方可签订转让协议,并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13.受许人需无条件接受总公司统一安排的一切广告宣传活动。14.受许人经营过程中,如存在过量淘汰书籍总部将给与回收.如经营不善,总部将协调出兑,将受许人的损失降到最低.15受许人在签定合同2个月内必须按照总部模式正常经营否则被认为自动取消合同总部在当地仍然可也以正常诚招加盟店原合同作废.七、受许人凭《授权书》到授权经营所在地办理经营证照。受许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各种经济民事责任。八、受许人须严格遵守特许合同,若违反合同,特许人将依据违约责任有权要求受许人支付五千至五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九、特许人与受许人如出现合同纠纷,可向所在地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特许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十、本合同终止十日内,受许人应自行摘除所有带有“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商标、标识的文字或标牌,如特许人拒绝摘除,特许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摘除。若被特许方拒不摘牌,特许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假冒注册商标或冒用企业名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特许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共同发展三鼎文化书苑租书连锁店。合同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十二、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特许人代表:(签字)(盖章)受许人:(签字)(盖章)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