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办法》第一条规定:《办法》的依据是《公路法》。《细则》第一条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仍是有效的部门规章,而且是《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细则》重新明确的以《细则》为准,未重新明确的以《办法》为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也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验收要求。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细则》第二条与《办法》第四条基本一致,主要规定两阶段验收的工作内容。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⑴《细则》第三条在《办法》第五条基础上增加了“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施工许可”。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⑵《细则》第四条在《办法》第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一)中“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和很有必要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四)中“检沿测意见中需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同时明确了(四)中“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明确了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五)中“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办法》第八条(四)中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放入《细则》第二十五条中。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⑶《细则》第五条为新增加条文,明确了交工验收程序,易于操作,也包含了《办法》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要求。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⑷《细则》第六条基本与《办法》第十条一致,(六)中取消了“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不太合适但也无可厚非;(七)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法人负责交工验收“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⑸《细则》第七条对《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重新补充增加了很重要的两条“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并未再重申各方职责仍要执行且《细则》第五条有部分所反映。《办法》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虽在《细则》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有所反映,但不全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仍需执行。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单位工程投资额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合同段投资额该合同段投资额)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项目质量评分值工程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⑹《细则》第八条在《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明确了“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便于统一行算;同时将《办法》第十三条质量等级划分单列为《细则》第九条加以强调“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交工验收合格后的备案和试运营要求,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⑺《细则》第十条在《办法》第十五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质量必须合格和项目法人负责整改的要求,“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⑻《细则》第十一条为增加条文,规定了交工验收后应养管理,以强调重建更要重养的理念。“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⑼《细则》第十二条为增加条文,明确竣工验收计划和准备要求,目的消试运营后3年以上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现象。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⑽《细则》第十三条基本与《办法》第十六条一致,(二)中改“通车试运营2年后。”为“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五)中增加“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很重要。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⑾《细则》第十四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易于操作,也包含了《办法》第十七条的一些要求。《办法》第十七条仍然要执行。“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