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关于xxxx公司初步法律问题审查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二〇一x年x月x日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2-/6引言致:xxxx公司(下称“贵司”)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就贵司在xxxx项目中,与北京xx公司(下称“北京xx”)合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的合作事项,根据中国境内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以下称“中国法律”),对北京xx的历史沿革、涉诉情况和知识产权情况等进行初步的法律尽职调查,现对在调查期间的内容及问题进行汇总,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我们出具本报告基于以下前提:1.本次调查的范围仅限于北京xx的历史沿革、涉诉情况和知识产权情况。调查的方式为通过公开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信息,查询北京xx的工商登记、涉诉情况以及知识产权情况;2.除非特别指出,我们依据本报告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已经发生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报告;3.受技术、信息公开等客观原因限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法院公告查询网站等未包括全部正在进行中的、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且这些网站的信息未必是实时更新的,因此本报告中关于诉讼信息的查询结果未必是全面的。此外,中国仲裁信息目前尚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4.公司已经提供了我们认为作为出具本报告所必须的书面材料,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诉材料是真实、准确、合法的。我们仅就与此次调查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本次调查事项,我们的调查方法是有限度审查文件及必要时向公司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口头询问。在本报告中,我们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到的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披露在调查中已发现的所有重大法律问题,以供贵司决策-3-/6所用。由于尽职调查的局限性,我们难以对北京xx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判断。如因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或本项目尽职调查的局限性,导致本报告存在遗漏或内容错误,我们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报告仅就本项目向贵司出具,事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与本合作事项无关的其他目的,且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以来本报告用于任何用途。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二〇一x年x月xx日-4-/6正文一、北京xx主体信息审查(一)公司基本信息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股东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根据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北京xx工商公示信息的调查,北京xx目前有效存续,在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止,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其股权上不存在质押、冻结或查封的情况;公司无动产抵押登记;不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的信息。(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xx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5-/6员信息如下:序号职务姓名1执行董事2监事3总经理(三)工商变更根据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公示信息显示,北京xx的公司变更情况如下:序号变更日期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12(四)对外投资经我们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检索,北京xx目前无对外投资的企业及公司。(五)公司财务信息经我们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根据北京xx2013、2014、2015、2016年度报告显示,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净利润、负债总额等公司财务信息北京xx均选择“不公示”。二、北京xx涉诉情况审查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分公司的检索,我们并未发现该二公司存在任何已经判决的诉讼案件、在执行中的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或正在公告开庭或公告判决的案件情况。综上,在不考虑信息公开限制等客观原因的前提下,根据对上述网站的调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北京xx及其分支机构不存在已经完结、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6-/6三、北京xx知识产权情况审查(一)专利发明情况审查根据贵司提供的电子版文档资料《xxxxx》,北京xx有发明名称为:……共x项专利发明。有实用新型名称为:……共xx种实用新型专利发明。贵司同时提供了北京xx的上述xxx项专利发明证书。通过我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对专利发明的检索调查,我们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北京xx拥有上述xxx项专利发明,上述专利发明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核准,北京xx提供的专利发明证书扫描件信息属实。(二)商标情况审查根据我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上的查询,北京xx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序号商标注册号使用期限状态1(三)域名情况审查根据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的查询,北京xx的域名情况如下:序号域名备案号网站名称审核时间1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xx二〇一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