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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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穗律民字第号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020)传真:(020)E_mail: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地址:邮政编码:电话:(020)传真:(020)E_mail: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事项□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案由:3、受理机关:4、涉及标的: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一般代理或者特别授权,包括(选择项以划√为准):□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二)乙方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乙方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专业判断,客观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五)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八)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档案保存时间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四)甲方指定为与乙方律师联系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五)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的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但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五条律师代理费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支付方式和金额见双方特别约定条款。乙方户名:开户行:乙方账号: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第六条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支付方式见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律师收费。(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6—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已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壹份存卷,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止。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第十二条其他特别约定:甲方:乙方:广东律师事务所代表: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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