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临海市柏叶西路928号(与张洋路交界口,203路公交车体育中心下,向西200米)电话:0576-85159027、85159694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手机:文化程度:常住住址:身份证号码:籍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派往单位和工作内容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是。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在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由用工单位统一安排。(一)实行标准八小时工时制。(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2、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4、乙方的法定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病假、事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制度,由用工单位依法执行。四、劳动报酬1、甲方每月日前(遇法定休息或节假日顺移)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用工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2、乙方的月工资为人民币元,(如有试用期,其中试用期间月工资为元)。乙方的奖金、津贴、劳保可由用工单位发放。3、甲乙双方对工资福利的其他约定。五、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2、甲方(或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3、甲方(或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七、规章制度1、用工单位依法制订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2、乙方服从用工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八、劳动合同的变更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工单位。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经济补偿和赔偿1、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3、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经有关部门裁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丙方的规章制度,乙方在派遣期间或离职后,若因个人责任给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承担一切后果。乙方可与丙方就具体经济责任订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2、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临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临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执一分,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登记部门盖章:登记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