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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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制度为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增强保安服务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保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制度:一、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二、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三、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五、保安公司及监管部门应向保安员普及《劳动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育保安员的维权意识。六、新闻媒体应加强对保安员合法权益及被侵权的事件的宣传和报道。七、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着力解决保安员合法权益投诉纠纷事件。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理,着力解决每一件纠纷,让保安员投诉有门、投诉有果。八、保安协会要公安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在参与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创办会刊和内外交流等方面做好工作,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屏边县金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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