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规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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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山救援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663.8-1995煤矿科技术语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炭科技名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3术语和定义GB/T15563.8—1995《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矿山救护队指挥员commanderofminerescue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3.2地面基地surfaeerescuebase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3.3井下基地undergroundrescuebase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讯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3.4反风演习ventilationreversalexercise生产矿山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演练。3.5火风压fire-heatingairpressure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3.6风流逆转inversionofairflow由于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3.7直接灭火directextinguishing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3.8高泡灭火highexpansionfoamextinguishing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3.9干粉灭火dry-chemicalfireextinguishing通过内装高压气瓶为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3.10惰性气体灭火fireextinguishingbyinertgas使用低氧、不燃烧、不助燃的混合气体,扑灭火灾的方法。3.11隔绝灭火extnguishingwithair-sealedwall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风墙,截断空气的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3.12临时风墙temporarybulkhead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建造的简易风墙。3.13抗爆墙antiknockwall一种特殊加强结构,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的构筑物。3.14风障airbrattice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3.15防火门fire-proofdoor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3.16综合灭火complexextinguishing采取风墙封闭、均压、向封闭的火区灌注泥浆或注入惰性气体等两种以上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3.17水幕watercnrtain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通过高压水流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全断面的屏障。3.18非常仓库emergencystorage井下贮存救灾材料和设备的硐室。3.19风流短路airflowshortont打开入、排风联络巷道的风门或挡风墙,使进风巷道的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3.20区域反风regionalreversingofairflow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使井下局部区域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3.21锁风lockingair在启封井下火区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首先在需要启封的风墙外面增设临时风墙控制风流,或需要缩小火区范围时,随推进先增加临时风墙,再拆除外面的风墙,始终至少保持有一道控制风流的临时风墙的一种控风方法。3.22风门airdoor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3.23煤(岩)与瓦斯突出coal(rick)andgasoutburst简称“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3.24老空水abandonedgoafwater废弃的井巷和采空区内积存的水源。3.25防水墙waterproofdam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3.26中暑getsun-stroke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人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3.27休克shock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3.28包扎bindup为防止受伤人员感染、出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的一项急救技术。3.29人工呼吸artificialrespiration借助人工的方法,在自然呼吸停止、不规则或不充分时,强迫空气进出肺部,帮助伤员恢复呼吸功能的一项急救技术。3.30呼吸器班respiratorteam以4h氧气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进行计算,1个呼吸器班为3—4h。3.31避难硐室refugechamber当灾害发生,人员无法撤出灾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置的避难场所。3.32氧气呼吸器respirator是一种自带氧源的隔绝式再生氧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3.33氧气呼吸器校验仪calibratorofrespirator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3.34氧气充填泵oxygenpump将氧气从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3.35自动苏生器automaticresuscitator对中毒或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的急救器具。3.36高倍数泡沫灭火器extinguisherwithhighexpansionoffoam由发泡泵、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等组成的灭火装置。3.37惰气发生装置inertgasgenterator能够产生大量惰气,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以及抑制瓦斯爆炸的灭火装备。3.38灾区dosasterArea事故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3.39佩带氧气呼吸器carryarespirator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不戴面罩或口具、鼻夹,未打开氧气瓶吸氧。3.40佩用氧气呼吸器carryandusearespirator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面罩或口具、鼻夹,打开氧气瓶吸氧。3.41矿山救护队minerescueteam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3.42兼职矿山救护队part-timerescuebrigadeteam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4总则4.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4.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4.3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4.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4.5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坚持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4.6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4.7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4.8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4.9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5矿山应急救援组织5.1矿山救护队伍5.1.1救护大队a)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的中队组成。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救援指挥机构备案。5.1.2救护中队a)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5.1.3救护小队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5.1.4兼职矿山救护队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应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5.1.5救护指战员条件a)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f)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队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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