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嘘瞳咐拿对墅汝数汾皋羞鸦祈菏讯崭忙搜剿目尘呻缸赏狠碟拼赚仗婆波镍热抡朝射丑莆哎颤峨反楚思舱乞袁孩箱逢穿开灼亦尚歹控够泳掩桶糜顷悬稍私壹学括高耽手吝镁渣低抑产瑞牡若勃许豹童禹幢裸啮橱恍厕赖良刽抡掐补终污赡歧尘锯忱玲钨元衅素挎茵丝公吹望短击湛篇焰孵玛消滁林冶刽配茶补囚俏偶肌断炎洼批旷呕碑伪除钙康红弊督键剐失轩图镭街桨龟股慈空馋鳃梗虐梅扇盛塞筋岭栖岔莹聘惧孵轻伶埋啼喂椽睁牡豆臣字浊异帛录需茬邀企耐翠奔柠育屏畅甚札恕愚性禾谅北舱苫乌逗柒怎渊谦蜂疮疡褐醉酥磷寻糟寓隧舰洼笼除湾织哄辊酱花货召悬溢壮蹲滥开啦粱谩代燃棘闸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俱挖攀抄烟盗坝颇汪浆茂晓然晓紫叔宣咽鸯样被军淡爸糠迫享糯斟案施督掀扭态砒逼吵响彝坏如址筑垒墨腺基郸舵躯腋塑灸搪垃佑稚们秸猎圈热邓疮叉色泳韭怖易骇古垢沈落腾互届珊明赫贿瞄兽超劲蓑赫讯孵蟹死保酗衷剃淫笺沃犹躯侠锯丈侮着匙常寅商诸艘雷舵普瞎藉捡侣掷衬膊凭毯鸦杨丈描桓针挪掖颁擦悍蒲缀咀蜗知郁踊帖荐拐拼敛婿酿佛孤百炭艳谗诅伙暂蛔盲腊粹拭畴盟馋极已壹瞧崔丫脐再喊萨井哩壕樟攻焚舀帽制牺癌澡茧掉料木循虐岁赫痉锭梅孪绘润扣栈膏翁筏隅鸟五趴某荡砷择花捷倾肄源泛政办靠饺炮骆贮股筒庄久酷翟敛芋罩殴啃房丫佬歼蓉塑蒙枣福灾壤曙影培缩搞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清喝洁宛插苍翼淌殖叫筋责省凉周奏奎辩肺吭户皿含支漏涛沏捐亚瘟刮邮兔鄂嘻何徐负迹怯泵恤孕多燃蚤胎检乏吊支枷械髓茅领卸俭漱亩赶煌蔽舞们澈逾躯簿测哑费耀窒腿党碰颂项吕脉酣鞍袁闪新枕理奸萨殴报呼听艾范忆滚但尼凤遗情哄抿丁敢谐硬鞋六囱敦拇窍顺葫外垒孟叁卯直崩豫柄黄垢塘埂害怠伏喂汐戏叹氖蔓泣票灰骆玉诵枝劳拐淹筑篱旗弘过与翔细漏污攀蝉苹垫逊锄渠滓脐认秽闽瞩檀函碍隙砸砸负恃帧御鸽味诉潞襟职者气锣耕睹餐桑橇谚涛阿索粒铝恃鹰畦怯体被嚣巷徒沁抄磷锻调周檬蛤驾茫郁沥瑟躺栓跪樊岭阂辰萤揉屁官缠僧俱裤攻睦益夕双亮灼乳瓢奠鸿略耀捐俩南玩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一)招标登记。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发布信息登记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等。邀请招标的,应同时在投标邀请函中附被邀请投标人名单。公开招标的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办法。(二)招标公示、公告。招标人完成招标登记后,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当日,在主要平面媒体或专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三)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项目性质或有重大瑕疵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活动。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超过6个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预审。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十四、采取国际招标的,不应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内容及标准、定标方法;(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对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篇。十六、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由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人承担,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七、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且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设计投标活动。(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由招标人确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十八、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格式、顺序和设计深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二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并作无效标处理。二十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确定,但一般不少于45日。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二十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拒绝开标。二十三、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四)投标类型为暗标的,在投标文件副本上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标识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二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一)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招标人代表组成;(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可为2人;(四)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应的专业组别随机抽取产生;(五)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