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甲方(出租方):中江县悦来镇潘山村村民委员会乙方(承租方):四川良木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甲方的土地优势和乙方的产业开发、项目运作优势,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将甲方位中江县悦来镇潘山村4、5、6村民小组的一片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位置、面积及属性1、该片土地位中江县悦来镇潘山村4、5、6村民小组境内。2、该片土地面积一共亩,其中:水田亩,耕地亩,开荒地亩,荒山亩。3、该片土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边界。南至边界。西至边界。北至边界。如边界产生争议,则以争议解决后的实际面积为准,并相应调整租金。具体以双方实地指界为准。二、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1、属于村民承包的水田,承包的耕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中华2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时间规定2028年,若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合同顺延),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41年9月31日止。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就租金达成一致,乙方租用期自动顺延30年。三、土地租赁后的用途乙方将视市场发展情况,将该片土地进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农业旅游基地。集中发展现代种植业、生态农业、农业旅游等农业综合开发,创新农业开发模式,为潘山村林业、农业、旅游业的集约经营探索新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德阳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开发。四、租金的计算与支付1、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分为四个档次:(1)属于村民承包的水田(为甲等),租金按每亩每年500元计算。(2)属于村民承包的耕地(平地为甲等,山坡地为乙等),租金按每亩每年甲等500元、乙等450元计算。(3)属于集体、农户的林地(为丙等),租金按每亩每年300元计算。(4)属于集体的塘堰(为丙等),租金按每亩每年300元计算。在本协议约定的租期内,每5年一个调租期,即第一个5年的年租金标准不变,第二个5年的年租金在第一个5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比如:林地为第一个5年每年租金300元/亩,第6年至第10年3的租金即为每亩每年300元+300×10%=330元。以此类推。2、租金一年一付。自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即付给甲方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的租金在本协议签订的对应日支付。本协议第一个5年,每年总租金为:水田亩×500元+耕地(甲等)亩×500元+耕地(乙等)亩×450元+林地、塘堰亩×300元=元,四项合计元。3、乙方应付租金和补助资金只对中江县悦来镇潘山村集体帐户,不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单独发生租金资金关系,甲方内部如何分配该租金与乙方无关。4、乙方凭甲方提供正式收款专用发票支付租金。5、土地流转期间,乙方有塘堰的使用权(2014年8月31至2041年9月31日止),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按原塘堰合同执行。在塘内有水的情况下必须确保未租用的土地的农业用水。6、土地流转期间,乙方所租用的土地必须承担国家及集体的相关税费(农业税、水费、集体集资建设等)。7、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在劳动用工时必须优先录用被租用土地的农户。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1)按时向乙方收取土地使用权租金;(2)在土地被政府征用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获得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42、甲方义务(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确保不发生其他权属争议或被第三方限制使用(政策性、政府征用除外),不得将该片土地用于抵押或其他担保;(2)在乙方为顺利开发该片土地需要办理的有关证照、兴修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甲方提供帮助和配合的,甲方应积极提供相关协助,并配合办理有关证照手续;(3)在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教育引导周边群众不干扰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根据乙方发展,如果需要征用该片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时,甲方应同意乙方以租用转为征用,征地补偿方案届时商定;(5)乙方已租用土地被政府征用后,甲方要及时通知乙方并按通知的时间停止收取租金和补助资金。3、乙方权利(1)使用租赁土地及其土地内资源进行开发生产、商品流通和服务经营并获得收益;(2)在本合同期内,甲方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以租赁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再投资或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租、作介入股、设定抵押、担保等各种形式;租金乙方应按本合同支付给甲方。(3)乙方享有征用土地的优先权;(4)在土地被政府征用时,除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获得土地补5偿和安置费用外,对其余地上附着(属)物等全部投资及投资增值收益的补偿全部归属乙方所有。4、乙方义务(1)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租金;(2)依法开发和利用土地。(3)确保不污染环境。六、特别约定1、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或到期时,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调整,需要改变本协议内容或者合同关系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做相应调整后本协议继续履行。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被国家征用的,甲方享有土地的征用补偿费、村民安置费费用;乙方享有投资资产及投资增值和补偿费。3、甲乙双方派出代表进行土地勘界,确定面积,并在勘界说明书及附图上签字确认。4、自土地交付之日起,地上未收割的庄稼可以延期到成熟时由甲方村民收割。5、村民所种批量果树和林木,村民必须在5月内处理完毕地上果树或林木,到期未处理完毕的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在5月后恢复向村民支付荒山的100%租金(300元/亩/年)。其他树木等地上附着(属)物在甲方将土地移交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并进行土地利用,甲方概不负责其他树木等地上附着(属)物的搬迁和处置工作。6七、违约责任1、乙方应交租金到期后无故超过一月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延期的情况除外)。2、如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影响到乙方生产经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3倍损失金额向乙方支付赔偿金。3、任何一方违约。除应赔偿守约一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按本协议30年租期累计租金总额的5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本协议签订的内容如有部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继续履行。八、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其余交有关方面备案或存档。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甲、乙双方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中江县悦来镇潘山村4、5、6小组村民签字复印件;3、勘界说明书(附图);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