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与文书制作政策法规处潘艳辉2011年8月2两部分内容: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二、执法文书制作3下面就邀请大家和我一起开始我们的执法检查4(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第24号令)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各镇街安监办都应根据本辖区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摸清本辖区企业底数,一般企业底数和高危行业企业底数),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5◆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计划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6(二)检查前的准备1、调阅和了解检查对象的情况(位置、行业等);2、根据检查对象的情况,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等;3、准备执法装备和执法文书(包括执法服装、安全帽、执法证、盖章的执法文书、执法PDA或执法笔记本、便携式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测距仪、测电笔、检测仪、防尘面罩、防毒面罩等);4、事先与被查单位联系(突击检查和暗查除外),避免相关人员不在,造成检查不能顺利进行。7强调:关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问题《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厂房设计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等常用的国家标准8(三)实施执法检查(一般分为四步)第一步:出示证件及表明来意。(1)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2)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主动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检查的原因(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检查等),并告知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9第二步:企业介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规模、从业人员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投入情况、上级相关文件落实情况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0第三步:询问和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有关资料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2、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卡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情况;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和每季、每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上报情况;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情况等(财务安全列支)。11第四步: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1、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2、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3、从业人员现场作业情况(有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4、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及其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电气设施、机械设备、防爆设施等);5、危险部位警示标志设置情况;6、危险物品存放和使用情况;7、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情况等等。12经常遇到的几个问题:(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隐患怎么办。(比如:安全出口堵塞、机械设备未设置安全防护罩、电源线路未采取套管等防护设施、电源开关无防护盖、未设置漏电保护设施、电线乱拉乱扯等等)13相关链接:《安全生产法》第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法》第93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14(2)企业不配合怎么办?(不让进门、不接待、甚至辱骂等)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取证工作,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将相关情况准确如实进行记录,由执法人员的在场其他见证人签字,回去向负责人报告,按照15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立案处罚。15相关链接:《安全生产法》第5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16注意事项:(1)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2)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取证,视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录音等;(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174.制作检查文书(1)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不管企业是否存在隐患,均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不但要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还要记载执法人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情况,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员签字(纳印)确认后带回存档(被检查单位如需要,可留复印件)。18(2)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等问题,需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或限期达到要求的,应当制作并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应由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纳印)确认并交其签收,19注意:对法律规定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执法人员在向企业按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应立即将案件材料移送至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一般为监察大队),由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20(3)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2010年新增加文书)(9种情况下使用)1、当场纠正;6、责令暂时停产停业;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7、责令暂时停止建设;3.责令立即停止使用;8、责令暂时停止施工;4、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9、责令暂时停止使用。5、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一款第(三)项;15号令第14条;24号令第9条。21(4)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仅在三种情况下使用:1.查封;2.扣押;3.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15号令第15条:四种情况)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注意:要慎用22初次检查时应向被检查单位索要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负责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可以不要);3、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注:复印件要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由提供人和取证人分别签字、并注明取证日期和原件存放地。23经常遇到的问题:(1)当事人拒绝签字、签收的怎么办?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写明拒签、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办公室或者住所,实行留置送达,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24经常遇到的问题:(2)陪同检查并签字的不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怎么办?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载明其身份,并要求企业在《现场检查记录中》盖章,或者现场制作授权委托书,由企业盖章。255、文书登记归档(四项工作)1、及时向负责人和指派人汇报检查情况;2、将执法信息录入电子执法台账(包括检查日期、单位名称、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执法人员、复查日期、复查人员、复查结果等等信息);3、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文书登记造册,及时归入检查档案;4、明确复查日期,确定复查人员(原则上由原检查人员负责)。26(四)整改复查1、条件:《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下达后;2、时间: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复查,不得超期;3、复查结束后,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复查意见书》。27两种情况:1、复查合格。执法人员复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和前期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等一并归档;2、复查不合格。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交行政处罚部门(一般为监察大队)立案处罚。28注意事项:1、复查应自期限届满第二日进行,届满当日不可复查。2、复查要在10日内进行,不得超期,遇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时,到期日为上班后的第一日。2、复查要对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整改的事项进行复查,并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3、复查过程中,应采取录音、拍照或录像等形式收集证据;4、延期整改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收到申请后,执法人员应及时报请领导审批,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29(五)一般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案件来源途径:(1)一经发现依法立即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2)经复查不合格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30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及违法行为(关于主体是否适格问题);(2)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3)属于本区安监局的管辖范围(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中央及其所属企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前期执法程序合法,已执法文书规范正确(复查超期听证案例);(5)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有明确规定)。31立案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一、个体工商户能否进行处罚?二、对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户能否进行行政处罚?三、没有法人资格的一些经济实体能否处罚?(比如: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站)32责任主体条件:必须有具有一定责任能力,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人。注意:1)适用自然人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适格;2)适用单位时,要注意考察其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责任能力。a、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适格的;b、单位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而不具备责任能力,不能处罚;c、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一定程度上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单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也可作为被处罚主体。如中石化、中石油的加油站等33法律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第67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34重点: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