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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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一、指导思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注重规范,以普陀区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组员:全体教师三、主要任务:1、建立“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作适当修改,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2、定期公开相关要求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四、工作制度:(一)责任制度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个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3、各处室对外公开内容经本处室初审后,报校办公室和校长复审后公开。4、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关。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做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二)审议制度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2、办公室切实负起审核把关责任,督促有关处(室)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信息。3、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4、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党支部大会研究审定,方可实施公开。5、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三)信息同步更新制度1、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四)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它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五)备案制度1、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学校信息公开内容材料进行备案。2、各处室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或审议小组审核后,进行备案,并及时对外公开。3、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备案材料进行整理,按期送档案室归档。4、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六)反馈制度1、适时采取上门咨询、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2、各处室负责人要定期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反映开展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3、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效能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和反馈。4、设立“学校信息公开”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七)考核制度1、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八)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相关法律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1、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不履行应尽义务的;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3、违反规定收费的;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5、违反保密审查规定,未经审核,公开保密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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