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订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邀请发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订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一.询盘•1.含义:指交易的一方欲出售或购买某种货物,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项货物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2.内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3.估价单是参考价格,不是正式的报价.•4.目的: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还可表达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做出发盘.•实质是邀请发盘.•二.发盘•(一)发盘的含义•又称为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定义:•”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十分确定:•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二)构成发盘的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2、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3、发盘的内容必须是”十分确定”.•(三)发盘生效的时间•1.口头发盘,立即接受才生效.•2.书面形式的发盘生效时间:<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才生效.”•即达到主义.•(四)发盘的撤回与撤消•1.发盘的撤回•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2.发盘的撤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对上述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以撤消,如果撤消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下列情况发盘不能再撤销:•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五)发盘效力的终止•1.拒绝通知的通知到达发盘人;•2、受盘人作出还盘•3.发盘人依法撤消发盘;•4、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5、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等;•6、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破产等。•三.还盘•1.含义:是指受价人受到发价之后,对发价表示接受,但对发价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向发价人提出修改建议或新的限制性条件的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在交易洽商中,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是一项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失效;还盘是有约束力新的一项发盘.•四.接受•(一)接受的含义•1.含义:是指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之内无条件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并愿意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接受也成为承诺.•2.实质:对发盘表示同意•(二)构成接受的要件•1.接受必须是受盘人做出.•这个受盘人必须是合法的人.•2、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或行为表示接受•3.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原则上说,当接受中含有对发价内容的增加,限制或修改,接受均不能成立,应作拒绝或还价.•实质性变更: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的添加或更改.•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意外,仍构成接受。•4.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三)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四)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发价未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受价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价.因而经原发价人及时地表示接受,才能达成交易•(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1.含义:是指接受通知尚未到达发盘人之前,被发盘人采取取消原接受通知的行为.•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但在接受通知未送达发盘人之前,被发价人可随时撤回接受,要求以撤回通知先于接受或与接受同时到达发盘人为限.•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2.接受不得撤消.接受通知一经到达发价人即不能撤消.因为,接受一经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撤消接受,在实质上以属于毁约行为,应该承担毁约的法律责任.•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案例4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案例5.•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收割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L/C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接受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成立时生效.一般来说,合同成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是时间上同步.•一.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三)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四)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章小结:•1.签定合同的法律步骤.•2.发盘和接受的注意事项.•3.合同成立的条件•4.合同的基本内容•3.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0501•16.“XX公司:你方10日传真收悉。请降价20%,可否即复(签字)”,这份传真是一个()0501•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42.简述合同磋商中构成有效接受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0510•44.我国某出口公司10月14日对某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16日接到对方来电:“你14日电接受,但请降价15%,即复”。•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又在18日接到对方来电:•“经重新考虑,接受你方14日的发盘,我方将按时开证,请及时备货发运,致谢”。•但事过一月之后,该商品行情大幅下跌,该外商11月15日向我方来电:•“因故,撤销我方10月18日电的购买,致歉”。•请分析说明,外商是否有权不购买此批货物?为什么?•4.“XX公司:欲购美加净牙膏大号l万打,请报CIF价(签字)”,这份传真是()0601•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39.简述发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0601•33.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有0610()•A.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B.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C.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D.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E.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3.下列关于接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0701•A.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C.接受的内容与发盘的内容要相符•D.迟到的接受绝对没有效力•E.决定迟到的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33.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要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0710•A.邀请发盘B.发盘•C.还盘D.接受•E.签订合同•13.国外某进口商向我出口公司来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请降价1O%”,此来电的性质是()0801•A.询盘B.发盘•C.还盘D.接受•4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于7月22日以电传对外发盘销售缝纫机一批,并规定“限7月28日复到”。国外客户于7月29日复电至我方,称“你方来函接受,请备货”。我国该公司立即电告对方该接受有效,并催促其及时开证。恰逢国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缝纫机的价格大幅下降,外商于7月30日来电称其7月29日接受已逾期,属无效接受,拒绝开证。•问:(1)外商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8分)•(2)我方该如何做?(2分)•答:1、外商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例属于接受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约》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四条是“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我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客户的通知晚于发盘的时间限制,属于迟到的接受,看似无效,但《公约》第21条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将确认意思通知受盘人”将仍具有效力,我国该公司是接到客户回电后立即电告对方接受有效,所以接受有效,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2、我方应该与外商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协商不成可以邀请第三者居间调停,如果对方缺乏诚意,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或仲裁。•13.在交易磋商中,受盘人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0810•A.发盘的邀请B.有效的接受•C.还盘的一种形式D.发盘的撤回•45.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0810•答:不能(3分)。因为:我方8月20日复电已构成对对方8月15日来电的还盘(3分)。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告失效(3分),因此,我方8月21日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