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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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促进和实现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省、市两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案件审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我院在立案、收取案件费、案件审限、结案、移送卷中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保证案件以法律规定的程序高效、有序运转。第三条立案庭是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考评部门,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在审判个环节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汇报和通报。第二章立案管理第四条立案庭对本院各类案件实行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第五条各类案件立案审限的期限审查权限: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的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及移送,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七日内完成。立案接待员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批后立案。重大、疑难-、新型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主管院长同意可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必要时可请示上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分别由相关审判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相关审判庭庭长签字后交立案庭于当日登记立案。立案庭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材料及卷中后,应在三日内完成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此类案件由立案接待员审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的二日内,有立案接待员完成审查和登记立案。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相关业务庭科在接受相关材料后,经庭长审查审批后,在三日转交立案庭。收到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连接待员应在二日内核实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是否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在二日内登记并经庭长审批后立案。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第七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当事人坚持要求立案的,立案庭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第八条立案庭应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的相关信息和完成工作的实现等。各审判庭应及时完善微机信息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审判庭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及时与立案庭沟通。立案庭接受审判庭意见的,由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立案庭不接受审判庭意见的,有双方的主管院长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院长决定或由院长提交委员会讨论解决。第三章诉讼费管理第十条法院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公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本院院长审批。案件移送审判庭后,缓交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相关审判庭收取。如审判庭对立案庭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异议,由审判庭与立案庭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主管立案庭的领导决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金额有异议的,立案庭及相关审判庭应当认真复核,对确实违规的收费应予退还。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案件诉讼费:1、为方便诉讼,向当事人提供的诉讼用纸、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和诉讼知识材料等;2、未实际发生的勘验、鉴定、公告费用等;3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未实际出庭的交通、住宿、生活和误工补助等费用;第四张排气、送达第十四条我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均由相关审判庭自行排期,自行送达。第十五条中院委托我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法律文书,由原审判庭的承办人员负责送达。第十六条我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神节后,上诉或申诉到中院,中院委托送达的,由承办人负责送达;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由我院对应庭可负责送达。第五章审限管理第十七条审限管理是指法院专门管理机构依据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受理和执行各个环节的运行的运行时间进行跟中、警示和督办的管理活动。;审限管理由立案庭负责,各审判庭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十八条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限期限的规定。并由立案庭按照我院对各类案件审限的具体规定进行监督和催办,以促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可能提前审结。第十九条立案庭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进行提示,民商事、行政、执行、审监案件的提示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前一个月;并书面发出提示单;在跟踪读出期限审结的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第六章结案管理第二十条各审判庭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不得弄虚做假。各审判庭结案后应当于每月报表将结案案号,结案时间报立案庭登记,并将结案的法律文书报研究室。立案庭根据报结的情况对案件审限按月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我院应当严格执行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结案时间的规定。要以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委托宣判、送达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送达人住所地之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注明之日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第二十一条对虽未超过归档期限,但因领导或上级法院急需调用的已结案件,相关审判庭(承包人)应在接到档案室发出的急用档案催归单后的三日内归档。第二十四条档案室接到归档的案卷后,应在一周内验收完毕。归档验收不合格的案卷,案件承办人应在一周内补正完毕并送交档案室。第七章案件移送第二十五条一审刑事案件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由安监相关审判庭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中、证据等移送至上级法院。第二十六条一审民商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相关审判庭应在收到上诉庄后的三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还应在此后的三日内交立案庭提议办理向上级法院移送本院的卷宗、证据等。第二十七条我院在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立案庭应在二日内将全部卷宗和材料交办公室,办公室在三日内送中院。第二十八条我愿上诉的卷中,应到立案庭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登记交办公室办理移送手续;上级法院结案后直接将卷中退回审判庭(承办人)的,接到卷中的审判庭(承办人)应将卷中及法律文书交由立案庭登记后,根据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立案或由审判庭(承办人)归档。其中更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立案庭收到后的二日内将案件更改情况报纪检监察室。第八章考评通知第二十九条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每季通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为工作统计截止日。每季的通报情况积累为年度考评的依据,按绩效考评标准考核。第三十条立案庭对每季度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每季的总结分析材料,应在该季结束后十日报个中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此前制发的《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以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它规则、办法等,均停止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我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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