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卖方与买方的义务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3)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重点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定义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判断标准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三)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四)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二、各国有关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1.协议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oflaw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2.法律冲突规则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ofconflictof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目前国际上关于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3项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2.生效时间•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3.目前状况•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公约分四个部分2.合同的成立全文共有101条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2009年8月30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73个。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我国前对外经济贸易部在1987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几个问题》)。依据公约的内容和特点、我国所作的保留,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几个问题》指出,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公司与该公约的缔约国(除匈牙利外)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不另行做出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的事项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发生纠纷和诉讼亦得依公约处理。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商会(ICC)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INCOTERM)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2000年,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二)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产的。一、我国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要约(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向他人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要约的条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但不可撤销要约除外。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虚盘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效力的终止接受期限届满;要约被撤销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二、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发价(或要约)(offer)1.要约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offeror)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2.要约生效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必须在收到要约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含义•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沉默或者不作为不构成承诺。根据《公约》规定,受发价人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承诺。2.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1)受要约人以作出承诺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2)受要约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承诺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3.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承诺是同意要约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以变更。(1)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为新要约;(2)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接受为新要约;(3)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实质性变更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接受你的条件,但需立即装船”效力: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CISG: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非实质性变更视为有效的承诺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要约人反对的条件o反对时间o反对方式o反对内容CISG: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4.逾期的承诺(1)含义: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acceptance),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效力: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接受有效以外,应视为新要约。——即通知有效,反之无效。承诺迟到•含义:受要约人在接受期限内发出接受的,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使接受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接受期限的。•效力: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接受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接受外,该接受有效——即通知无效,反之有效。5.承诺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可。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