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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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节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我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工程分包:是指在我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公司(发包方)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是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主要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第四条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公司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均由公司统一管理。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第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第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是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市场开发部、物供部、工程部、质安部、财务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审批第十三条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分包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认可。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1、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2、确定分包商;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五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领导审查批准。第十六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计划合同部规范。各分包审查工作由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确认。立项审查通过,由计划合同部上报公司总经理。计划合同部备案保存。第三章选择分包商第十七条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发包方确定选择分包方式;(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六)发包方定标;(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选择分包商工作由计划合同部组织,计划合同部第一负责人负责。第十八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第十九条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三)税务登记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市场开发部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公司计划合同部主管。资源库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计划合同部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计划合同部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人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对选定的分包商,公司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第二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一)发包主体:我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公司,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也可作为发包主;(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二)进度控制和工期;(三)技术和质量标准;(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五)合同价格;(六)双方职责;(七)结算和支付;(八)交工验收;(九)质量保证期;(十)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第二十九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安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安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公司计划合同部负责:(一)发包方计划合同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二)合同谈判,发包方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发包方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印章。根据我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公司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全面负责履行。(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计划合同部必须留档保存。第五章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内各部门,应履行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第三十五条公司计划合同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公司工程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第三十七条公司工程部、安监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一)关键部位施工;(二)基础部位施工;(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四)重要的工序作业;(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第三十八条为保证不降低我公司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发包方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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