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第十一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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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合同法分论第十一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有偿合同,也是适用范围最广、发生数量最多的一类合同。本章对买卖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包括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买卖合同的效力、特殊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中,应重点掌握买卖合同的特征;在买卖合同的效力中,应重点掌握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等有关问题;在特殊买卖合同中,应掌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和互易合同的含义与特点。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含义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而达成的协议。•(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一)出卖人•1.所有权人。•2.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3.行纪人。•4.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二)买受人•对于买受人的资格,《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不过,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和民法原理,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监护人。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人财产的买受人。(2)受托人。受托人一般不得成为委托人委托其出卖的标的物的买受人。(3)拍卖人。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充当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4)公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的财产,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成为买受人。(5)公司的董事、经理。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三、买卖的标的•买卖的标的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而由买受人受领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买卖的标的实际上即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交付与受领的标的物,因此本书中有时以标的物指称买卖的标的。并不是所有法律意义上的物都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而是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尤其是要具备可交易性。•四、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价款、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一)标的物•(二)数量•(三)质量•(四)包装方式•(五)检验标准和方法•(六)价款•(七)结算方式•(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九)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十)违约责任•五、《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对其他有偿合同的准用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的含义与类型•交付即转移占有,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移交买受人占有。至于交付的方法,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后三者为现实交付的替代,学说上称为观念交付。•2.交付标的物的要求•(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其他注意事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从物应当随同交付。•(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是指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受人的最终交易目的。•(三)瑕疵担保义务•1.瑕疵担保的性质•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五)履行附随义务•除负担上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以及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条)。•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或者参照交易习惯确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1.价款数额的确定•2.价款的支付时间•3.价款的支付地点•4.价款的支付方式•(二)受领标的物•受领标的物既是买受人的义务,也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不得拒绝受领。买受人拒绝受领或不按合同约定受领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因此发生的标的物的风险。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三)检验与通知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依通常程序尽快检验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或者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合同法》第157条)。•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买受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如不能确定,一般适用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或者为自买受人接受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两年。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得随时通知出卖人。•(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可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这是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随义务。•该项义务有两个条件:(1)必须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2)出卖人不能因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而免除责任。•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享有。•(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1.当事人如有约定,则从其约定•2.如当事人无约定,风险一般依交付而转移•3.法律如有特别规定,则从其规定•法律就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所作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迟延交付•(2)买卖在途标的物•(3)交付地点不明•(4)买受人违反受领标的物的义务•(5)出卖人违约•(三)买卖合同中的孳息归属•孳息是标的物本身产生的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163条)。•四、买卖合同的解除•(一)买卖合同的解除对主物与从物的效力•(二)买卖合同的解除对数物的效力•(三)分批交付时的解除第三节特殊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含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次向出卖人支付而达成的协议。•(二)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特约•(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孳息的归属•二、凭样品买卖合同•(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含义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商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效力•三、试用买卖合同•(一)试用买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二)试用期间•(三)试用的认可•(四)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概述•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从众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其订立的买卖合同。•(二)订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的一般程序•1.招标、投标•2.开标、验标•3.评标、定标•4.签订合同•五、拍卖合同•(一)拍卖合同的含义与特征拍卖合同是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合同。拍卖合同作为一种竞争性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第一,买卖活动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法律关系复杂。•第二,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第三,现场成交,即竞买人通过拍卖现场公开应价,表示买进;拍卖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买受人,交易即告成立。•(二)拍卖的分类•1.法定拍卖与意定拍卖•2.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3.一般式拍卖与荷兰式拍卖•(三)拍卖的程序•拍卖一般经过拍卖表示、应买表示、卖定表示三个阶段。经拍卖人确认的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是订立合同,而是对经拍卖成立的买卖合同的一种确认。•六、互易合同•(一)互易合同概述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交换金钱以外的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互易是早期商品交换的合同形态,在现代民间小额贸易中,仍有一席之地。•(二)互易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且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对方。•2.承担瑕疵担保义务。•3.在合同附有补足价金条款时,负担补足价金义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补足价金。•【深度阅读】•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十四章•2.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第十六章•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十一章•4.陈本寒,周平.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第132条之规定.法学评论,2000(2)•5.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比较法研究,2001(1)•6.翟云岭.论样品买卖.法学,2004(1)•7.赵家仪,陈华庭.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法商研究,2003(2)•8.龙著华.论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法商研究,2000(4)•9.申卫星.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本质.法学研究,2003(2)•10.王立海.试论出卖人所有权转移义务的履行.政法论坛,2002(6)•11.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12.占洁.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合同效力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刘龙波与李唐文、广东省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2005(10)•13.杨柏勇,王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最高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执行前后的调研分析.法律适用,2005(4)•14.姚欢庆,陈亚飞.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2(6)•15.温世扬,丁文.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51条.浙江社会科学,2002(4)•【问题与思考】•1.买卖的标的是否仅限于物?各国是如何规定的?•2.买卖合同具有哪些特征?•3.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4.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5.交付有哪些类型?•6.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有哪些?•7.简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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