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三)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办理。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4—(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四)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处分期间与解除:处分期间指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分别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四)撤职,二十四个月。第八条本规定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降低职级;降级主要指对无行政职务人员,对其工作岗位级次的降低。本规定所称撤职,是指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第九条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人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职(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级(岗级)。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无相应岗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十条受处分(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职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5—职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职工处分解除一年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第十一条职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职(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职(降级)或撤职。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6—(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处分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第十五条具有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具有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在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可不予处分。第十七条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也可提请劳动仲裁。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公司监察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八条对违规违纪职工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职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7—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起次要作用的人员(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职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巨大经济损失:(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三)巨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8—万元)。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一般、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第二十三条一厂多制企业或安全生产经营代管企业,按管理职责或授权范围参照本规定执行。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关联企业,按实际控制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处分及处理第二十四条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四节附加处理第二十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政治)待遇、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职务禁入等组织处理—9—以及暂停职务。暂停职务,是指在立案调查中,暂时停止被调查人履行任职职责,其职务不变,工资待遇不变的一种临时组织手段。第二十八条职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五的薪酬总额;受记过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的薪酬总额;受降职(降级)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十五的薪酬总额;受撤职处分的,扣减其当年百分之二十的薪酬总额。第二十九条职工因违规违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五节调查处分程序第三十条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初核,一般应由分管部门或在监察部门参与下调查。经批准需要立案调查的违规违纪事项,由监察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第三十一条在立案调查中,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在职或继续履行职责可能出现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总经理办公—10—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暂停职务。第三十二条对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三)对被调查人员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四)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五)需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要征求工会意见;(六)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八)受理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做出复审决定;(九)将处分决定、复审决定、提前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转人事(组织)管理部门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11—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加以保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七)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对正确审查意见无故不予采纳,或者因失职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八)合同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九)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或者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的秘密,给企—12—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一)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在燃料经营管理业务活动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储煤严重亏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严重亏吨未如实报告的;(三)弄虚作假、虚报燃料经营指标,或编报虚假数据,或故意隐藏、转移、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材料的;(四)在煤炭采购、营销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燃煤质价不符、未能索赔或其他情况,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五)对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不及时制止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执行规定程序,无合法授权或超越授权与供应单位签订、更改燃料采购合同的;(七)未按规定程序对入厂煤进行数量、质量检验、验收和煤场盘点的;(八)泄露企业有关燃料采购商业秘密的;(九)与燃料供应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偷换煤样、弄虚作假更改验收数据,损害企业利益的;—13—(十)在燃料经营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经济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燃料预付款支付把关不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二)阻挠、抗拒燃料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十三)其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有前款第(一)、(四)、(九)项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四)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