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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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标题】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分类】租赁类合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特此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者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6.全家迁往外地的。││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签订合同者││││甲方:乙方:││(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附记:││││││││││年月日│││└──────────────────────────────────┘┌──────────────────────────────────┐│装修和设备保管单│├───────┬───┬───┬──────────────────┤│名称│单位│数量│备注│├───────┼───┼───┼──────────────────┤│门窗玻璃│块│││├───────┼───┼───┼──────────────────┤│水表│块│││├───────┼───┼───┼──────────────────┤│纱窗│扇│││├───────┼───┼───┼──────────────────┤│玻璃窗│扇│││├───────┼───┼───┼──────────────────┤│纸窗│扇│││├───────┼───┼───┼──────────────────┤│玻璃门│扇│││├───────┼───┼───┼──────────────────┤│包箱门(板门)│扇│││├───────┼───┼───┼──────────────────┤│壁(吊)橱门│扇│││├───────┼───┼───┼──────────────────┤│白炽灯│个│││├───────┼───┼───┼──────────────────┤│日光灯│个│││├───────┼───┼───┼──────────────────┤│水龙头│个│││├───────┼───┼───┼──────────────────┤│洗菜池│个│││├───────┼───┼───┼──────────────────┤│墩布池│个│││├───────┼───┼───┼──────────────────┤│大便器(坐、蹲)│个│││├───────┼───┼───┼──────────────────┤│水箱(背、吊)│个│││├───────┼───┼───┼──────────────────┤│漏电保护器│个│││├───────┼───┼───┼──────────────────┤│澡盆(坐、卧)│个│││├───────┼───┼───┼──────────────────┤│脸盆│个│││├───────┼───┼───┼──────────────────┤│洗手盆│个│││├───────┼───┼───┼──────────────────┤│电视天线插端│个│││├───────┼───┼───┼──────────────────┤│门锁│把│││├───────┼───┼───┼──────────────────┤│暖气片│组│││├───────┼───┼───┼──────────────────┤│煤气灶具│套│││├───────┼───┼───┼──────────────────┤│││││├───────┼───┼───┼──────────────────┤│││││└───────┴───┴───┴──────────────────┘《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一、×房×字第×号×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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