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制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龙源期刊网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制研究作者:曹宁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摘要: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重要。但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且不易被发现,因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且妥善存储是解决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的关键,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可以解决该问题,本文为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制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关键词: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客观真实;妥善存储如何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未被进行篡改且妥善存储,将是信息社会预防各类新型纠纷、解决各类新型案件的关键问题。该问题是国家推行社会信息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国内很多机构和信息安全相关企业在提供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服务,试图来解决电子数据保全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明问题,也有部分文献内容也涉及到该相关领域的研究。但毋庸置疑的是,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理论界至今尚未就该问题作出全面深入的研究,缺乏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且各研究机构和信息安全企业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实践也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标准,导致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可靠性令司法部门质疑而不被认可。截止目前为止,由于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缺乏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不被认可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研究出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完整运行机制,是解决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和证明问题,使电子数据在信息社会预防各类新型纠纷、处理各类新型案件中真正发挥关键的证据作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运行现状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46.7%)9.1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53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6年的95.1%提升至97.5%;与此同时,使用电视上网的网民比例也提高3.2个百分点,达28.2%;我国网民规模继续保持平稳增长,互联网模式不断创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加速以及公共服务线上化步伐加快,成为网民规模增长推动力,同时互联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电子数据在互联网中解决纠纷担任了越来越突出的角色。2015年以前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行业发展缓慢,自2008年国内第一家电子数据保全公司安存科技诞生后,直到两年后才出现了第二家公司,而后每年里增长数都是个位数。直至2015年,该行业的企业数增长首次突破个位数,增长了十多家。现在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已经突破30家,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龙源期刊网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迅猛发展,其中的产生的行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随着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行业乱象也开始逐步显现。一些社会资本涌向“互联网+司法”,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如何经营这个产业。他们不懂得互联网行业的精髓也搞不懂司法行业的特征,逐渐的出现了一批技术以及服务都跟不上发展步伐的企业,当然,这些部分企业则开始模仿甚至剽窃其他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笔者通过大量的查阅资料并到部分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企业调查走访,现在各个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服务企业都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以及熟悉的重点业务板块,形成了各自的业务模式,针对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电子数据收集、存储、保全等服务,第三方保全的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发展可谓是欣欣向荣,但是目前法院对于通过电子数据第三保全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确有不同的认识。在司法认定上,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笔者研究发现法院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认定:以可信时间戳为例,有的判决直接采信通过时间戳保全的电子数据,有的判决在采信该种证据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还有的判决对该种证据不予采信。1.主体资格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明文规定,进行证据保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保全,法院是民事程序法中法定的证据保全主体。公证机关作为证据保全主体,则是依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对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其中第九项为“保全证据”,即公证机关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开展保全证据的业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则在程序法上对公证机关公证保全的证据的效力予以了原则性的支持。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中明确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证据保全的主体进行证据保全活动。笔者认为在我国,对证据制度采取的是粗线条式的立法,未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证据保全的主体,但也未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禁止,给人以模楞两可的态度。关于第三方保全平台的运营者是否具有保全的主体资格,在司法实务中具有争议。2.技术标准不统一我国亦没有对证据保全标准的规定,造成第三方机构有技术却无法律指引的尴尬局面。这种立法上的缺位,阻碍了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与推广,不能对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模式予以引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龙源期刊网在另一方面,“法无禁止皆许可”,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一些机构在电子数据保全的市场前景的推动下,纷纷开展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业务,质量参差不齐的电子数据保全的网络产品相继被推向社会,其保全的效果各不相同。以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为例,究竟何种密级的单向散列函数能够确保相关存证数据指纹不被攻破;而电子数据保存的服务器存储环境应达到什么样的存储标准能保证不被部攻破、或面对不可抗力可以快速恢复。上述技术标准有待于具体明确。笔者认为,技术标准的不统一,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保全效果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平台所固定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司法机关将会产生审慎的态度。3.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在使用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固定的电子数据的几乎所有案件中,对方当事人都会提出真实性、客观性方面的质疑,该种质疑的源头则是对该电子数据来源的不认可,尤其是网页证据更是如此。这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运作模式有一定的关系。“一站式”的固定电子数据方式,将网络环境的检查、所用设备的清洁性检查、上网查询相关网页的过程等都提前设定在了平台系统中,当事人只需要提交保全命令,即可完成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却缺少了直观性,往往成为对方当事人质疑所固定证据来源的理由。即使像可信时间戳那样不采取“一站式”方式,但由于对网络环境的检查、所用设备的清洁性检查、上网查询网页等过程均是由当事人自行操作,即使有录像设备对当事人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也会引发对方当事人对所固定的网页是否来自于真实的网络环境的质疑。电子数据本身技术性强,保全电子数据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但由于大多数人对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密码学等普遍缺乏了解,不懂相关技术知识,因而对超出自己知识范围的新鲜事物不敢轻易认同,从而导致盲目排斥。因此,在很多案件中,绝大多数当事人只要对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使用的技术手段不了解,就基本上否认所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或者以对方当事人没有举证证明所收集、固定的电子数据没有被篡改过因而不认可所保全的电子数据。二、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机制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区块链技术并被司法机关认可的电子数据保全机构,易保全接轨国际先进电子数据保全技术,结合信息法学理论,将法律与信息技术进行交叉融合,开辟了电子数据保全新道路。采用易保全研发的数据保全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固定,能有效防止电子数据被人为篡改,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客观性。易保全研发的保全系统获得北斗卫星授时,并通过数字证书身份认证确认操作人身份;实时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增强保全数据公信力对保全数据进行加密传输及存储,确保保龙源期刊网全过程安全。为国家机关、银行、医疗机构、电商行业提供了一站式电子数据保全解决方案。截止目前,易保全研发的电子数据保全技术已获得6项著作权、6项CNAS资格认证,同时,整合版权登记、法律顾问等垂直渠道,让数据保全更加轻松、便捷。易保全针对于企业与个人提供电子数据保全业务,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较为全面的解决了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一些基本问题,比如:金融级存储条件、消除自身篡改的嫌疑、硬件和技术条件支持等,行业标准需要规范,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都具有该资质条件。实时的将当前的块哈希数值和上一个块哈希数值在官网上进行公布,有效的消除了自身篡改电子数据的嫌疑,真正在技术上做到了“第三者”的身份。易保全平台是通过国家授时中心授时的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易保全平台在受理保全当事人电子数据时,将电子数据通过hash算法加密后,形成hash数值,再将该hash数值添加到hash链条中,并及时对hash链条对外进行公示,有效的避除了自身平台修改电子数据的可能性。当当事人需要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候,可由当事人提供该电子数据的hash数值和易保全平台提供的hash由公证处进行比对,最终出具公证书。这样完整的电子数据保全流程呈现在各位读者的面前,具体流程如下图:该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的流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能够保证被保全的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样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呈堂证据。然后这样的业务流程似乎过于复杂,在技术上由国家授时中心唯一授时,并将hash链条进定时公布,这样可以完全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实在没有必要公证处的公证证书。对于当时人自身所保存的电子数据,很容易被损毁或者遭到黑客攻击或篡改,这样反而被保全的电子数据一定发生细微的改变,则其hash数值不能够与被保全的hash数值一致,因此该电子数据将不再是证据“原件”,这样的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将会彻底丧失。笔者认为,电子数据的保全不仅仅包含证明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更应当保障电子数据不被篡改和攻击,对于当事人来讲,其不具备高效安全的存储条件或者成本过高,可以依托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银行金融级的安全存储空间。三、结语“这是一个信息显要于物质(材料)或能源的社会,一个以信息的生产、使用、分配为中心的社会,一个以信息作为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主要手段的社会。”在电子信息时代,电子信息犹如一张看不见的网,链接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信息伴随着我们每一天。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信息高速的发展,在互联网交易或者沟通的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司法实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由于电子数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当前传统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对滞后,如何高效即时、完整真实地对电子数据进行的保全是司法实践需要。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全作为新的保全模式,非常符合保全的要求:科学技术与法律结合,对现有证据龙源期刊网保全制度进行发展和创新:第三方机构成为证据保全的主体;人们可以24小时全天候登录电子数据保全平台进行保全;即时固化并存储电子数据,进行预防性保全等。笔者通过对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现有平台的研究分析,试图总结了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平台的运行机制。电子数据第三方保全行业,在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下,一定能够朝着正确的方向蓬勃发展。(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