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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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总结第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构成:1、核心和精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根本原则——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3、基本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4、政治基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重要保障——建设公平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法治的基本概念——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政治性: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人民当家作主,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人民性: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念的理论基础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念的特点科学性: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开放性:与时俱进;兼容并蓄【社念始终能够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的内在关系【(1)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2)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3)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4)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社念的核心内容权力制约——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以人为本:执法权本质执法为民保障人权:执法目的是社念本质特征文明执法:执法手段社念的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合法合理是社念的价值追求程序正当及时高效服务大局——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是社念的重要使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局部利益服务于总体利益】党的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第二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运用一、社念在立法中的基本运用——执法为民要求民主立法;公平正义要求科学立法二、社念在执法中的基本运用——法治国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执法为民是执法的本质要求执法目的;执法手段与方式公平正义是执法的重要要求服务大局是执法的必须考虑【局部利益与总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中的运用:1、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首要标准——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兼顾;做到个案公平与普遍正义的兼顾;做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兼顾】政治效果是根本保障——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的要求【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兼顾;做到推动发展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兼顾】社会效果是最终目标——执法为民的要求【做到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兼顾;做到依法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兼顾;做到坚持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人民性)的兼顾;做到坚持法理、情理与道理的兼顾】2、“古今”与“中外”资源在司法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动力与路径动力:以政府推进为主,以社会演进为辅:【政府推进为主符合我国的国情;政府推进能够减少法治建设的风险与成本;政府推进能够巩固法治建设的成果】路径:统筹兼顾、以我为主【法律移植符合全球化的要求;法律移植有利于迅速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法律移植有利于为创新提供标本;本土资源有利于调动法制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本土资源有利于增进制度的适应能力】第三部分:法理学部分从社会看法律——法与道德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关于“法与道德”的基本认识——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二、法与道德的基本理论1、西方法与道德关系的两大基本流派自然法学派基本主张【结合命题: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有必然联系;无效命题: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没有效力,不是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基本主张【分离命题: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有效命题: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有效力,仍然是法律】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下法与道德的关系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来源上:来于人民、属于人民我国司法体制的优越性配置上:四大权力互相制约与配合行使上: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相结合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相统一VS私人利益至上社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区别礼治、德治与法治相统一VS法治作为主流社会控制手段情、理、法相统一VS以法律本身为思考重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VS法律效果为追求目标法与道德的联系【内容上:很多时候法律的内容来自于道德;效力上:完全违背基本道德的法律很难维持其效力,而违背法律的道德也会面临被改造或否定的命运;实施上:法与道德互相实现】法与道德的区别【起源上的区别:法主要来自国家的强制规定,道德则来自社会的自发演进;对象上的区别:法主要规范人的行为,道德则可以约束人的思想与观念;起作用方式上的区别:法主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后盾,以制裁为主要模式;道德更多依靠社会舆论与社会压力,以自律为主要模式3、如何分析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法的成立与生效不以道德为基础,然而,法应该接受道德的影响,对于不道德的法律,我们应该坚持法律本身的标准加以完善和修改4、如何分析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合法性分析——道德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可行性分析——性质上是否可以强制:一般来说私人道德,只涉及到思想与观念的道德是不能法律强制的;公共道德,涉及到人与人行为的是可以法律强制的强制的成本与收益:法律强制会不会引起新的社会问题,能不能有效的取得成效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性手段:除去法律,有没有其他的手段来实现该道德,包括社会激励、政府弘扬、舆论倡导、个人教化等5、如何分析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法律定性——要运用部门法的知识分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定量法与道德相关的论述题1、如何分析法律的道德基础?2、如何分析道德的法律强制?3、如何分析法与道德的冲突?答题步骤:一、是什么;二、为什么;三、怎么办。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1)定义:非正式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实际行为约束力的社会规范(2)特点:①在起源上来自于民间的自发秩序②在内容上可能与国家法不完全符合③在效力上对国家法构成一定的冲击(2)习惯对法律的正面作用①习惯在起源上影响着法律②习惯能够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③习惯能够完善法律本身(3)民间法对国家法的负面作用①形成亚秩序,构成权威的失落,降低法律的实际效力②造成人民规避法律的借口和契机③减弱了法律移风易俗、控制社会的效果(4)如何妥善处理习惯与国家法的关系①大胆改造②小心否定(习惯严重侵犯人权、习惯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习惯明显落后于时代)③增强互动与交流(二)习惯在司法中的作用(1)英美法系通过判例成为正式的法的渊源,成为法官裁判的根据;(2)大陆法系通过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和漏洞,成为法官裁判的根据;(3)增强法官裁判的理由,增强裁判结论的说服力法与科技(一)法与科技的一般关系1、科技是法律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2、科技是法律既保护也约束的对象(1)科技伦理需要符合法律要求(2)科技创新需要法律的支持(二)法与科技关系中的热点问题1、如何看待科技对法律技术的影响2、如何看待法律对科技风险的防范(1)立法应该具有前瞻性和敏感性(2)执法应该具有积极性(3)司法应该保持宽容和严格的平衡从自身看法律一、法的要素之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一般理论1、定义: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2、特征【与法律规则相比】:①调整方式不同。法律原则没有直接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指出了权利和义务的大体方向②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原则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发挥功能③适用方式不同。法律原则以权衡的方式发生作用,而不是“全有或全无的方式”3、作出正当程序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等4、法律原则的三大功能(1)指导功能:法律原则在法律规则适用中为其提供“一般的法律思想”(2)评价功能:对法律规则乃至整个法律体系是否有效、是否正确(3)裁判功能:直接作为规范标准用于案件的裁判过程(二)法律原则的适用1、条件(1)“穷尽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2)“实现个案正义”。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2、方式(1)第一步:确定哪些原则可以在本案中适用;(2)第二步:权衡和比较这些原则在本案中的分量,并说明理由(三)部门法重要原则举要(行政法的基本法律原则)1、合法原则①基本含义: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和法律相抵触、相违背②基本要求: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2、合理原则①基本含义: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②基本要求:主观上的要求【目的正当】;客观上的要求【比例原则】3、正当程序①基本含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②基本要求:公开;回避;参与4、诚实信用①基本含义:行政机关应该诚实对待当事人、信守诺言②基本要求:提供真实的信息;信赖利益保护5、高效便民①基本含义:行政活动应该降低公共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②基本要求:简化程序6、权责统一①基本含义:行政机关应该积极履行公共职责,对于造成损害的要积极承担补偿或赔偿的义务②基本要求:加强问责制;加强社会监督。二、法的内容之法律权利(一)法律权利的一般理论1、定义:法律所认可或保护的公民自由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2、特点(1)以法律为依据(2)与法律义务互为前提,相互统一(3)结构上包括自由权、请求权与救济权三个部分3、正确行使(1)注意行使的手段符合法律条件(2)注意与他人的权利取得平衡(3)注意履行附随义务(二)公民的四大基本民主政治权利1、表达权(1)基本含义: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表达自己对于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2)理论基础①表达权是民主政治的本质。我国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人民有权表达自己的独立意志。③表达权是监督国家权力的需要。公民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来反映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国家尊重公民的表达权就是自觉接受相应的监督。③表达权是形成科学决策的需要。科学决策建立在广泛吸纳民意、听取人民意见的基础上,只有尊重和维护人民的表达权才能够有效地形成科学的决策。(3)保障与完善①更新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更新观念,不应将公民行使正常的表达权看做是故意刁难或拆台,应该更加理性与认真的对待公民的表达自由与空间。②拓宽表达的范围与渠道。目前,公民表达权的范围与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扩大,需要有更多的制度来明确和落实公民的表达空间。(4)正确行使①表达的形式与手段要合法;②表达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基本要求;③表达的程序要合法。2、参与权(1)基本含义: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参与权更多与公民行动与公共实践有关系,包括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参与和决策的参与。(2)理论基础①参与权是民主政治的关键。公民要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公共政策,就必须有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之中,而不是一种空发议论,具有了制度保障。②参与权是实现社会自治的关键。社会自治是社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这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精神与参与能力,并得到一定的锻炼与实践的机会。③参与权是监督国家的必须。通过有效的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能够同时监督执行权与决策权的有效行使。实现权力运行的“剧场化”。(3)保障与完善①完善配套制度。参与权的行使需要有配套制度的完善。比如听证制度,必须在听证人员资格选任与确定等制度上进一步确保听证参加人的利益广泛性与参与能力。②进一步完善参与权的实现方式。目前以听证为核心的参与权实现方式还存在范围狭小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多种灵活多样、非正式的参与权实现方式与制度,如公听会、座谈会、访谈会、通知——评议程序等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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