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教学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在了解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救济以及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等相关内容,特别是应当熟知并准确地理解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具体规定。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的实现方式,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制内容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际货物买卖法就是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存在的。本章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共性规定为依据,全面阐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1、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一节合同的订立问题导引: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第一节合同的订立问题导引:不成立:要约“不可撤销”但是可以撤回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框架对比(二)要约(offer)1、要约的有效条件内容的确定性、要约人愿受约束、要约对象的特定性(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例外:如果提出建议的一方明确该建议是作为一项要约提出的)2、要约的生效条件到达主义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撤销4、要约的失效(二)要约(offer)营业地设在中国的A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营业地在美国的B公司。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B公司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19日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要约,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公司的要约是否被成功撤回?解决思路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来获得答案。大前提要约被有效撤回条件是:撤回的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小前提A公司的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已送达B公司要约的送达时间:2月19日要约撤回通知的送达时间:2月18日上午结论A公司的要约已被有效撤回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C。未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的承诺为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视为新的要约。(二)承诺(acceptance)1、承诺的法律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逾期①逾期的承诺无效,但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接收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其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要约有效,但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则该承诺无效。(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①实质性变更★要约,为无效承诺;②非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承诺有效,但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无效。案例A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要约,限乙公司10日内复电有效。乙公司于11日上午电报通知甲公司接受该要约。甲公司在10下午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问:根据《公约》在以下各种情形下,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不作任何答复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接受其逾期承诺案例B中国广州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份货物销售的要约,限乙公司10日内复电有效。同月9日,美国乙公司电报通知甲公司接受该要约。但是由于邮电局传递延误,甲公司于同月11日上午才收到乙公司的接受通知,而甲公司在10下午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问:根据《公约》在以下各种情形下,合同是否成立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原要约已经失效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不作任何答复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接受通知后,立即通知乙公司接受其逾期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AC。邮递延误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拒绝。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如果邮递失误,风险由受发价人承担)(2)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不要求等到货物或货款到达发价人才生效)★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赔偿责任或争议解决等内容的变更。生效时间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主义。承诺的撤回承诺不可撤销,但是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时才可以撤回。案例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B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该添加条款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它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除非A毫不延迟的拒绝跟上相同,添加仲裁条款,构成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A向B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时,B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因为A对这种条款不会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除非A毫不延迟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AC。6月17日复电是对争议解决方式变更,原要约失效;6月18日回电,接受正以解决方式,但不接受价格,为新的要约;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表明,接受了价格,但是并未接受仲裁条款,又是反要约。故没有一项有效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在方式上,承诺必须以明示或以行为作出A和B之间的供酒合同于12月31日到期,B要求A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A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11月底之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合同”。B发现A所建议的条件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在一项长期供酒协议中,B惯常接受A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15日,A为准备新年向B订一大批货。B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发货。一般规则:缄默不构成承诺例外:有约定或业已建立习惯做法,缄默构成承诺合同订立的形式公约和中国合同法都采取不要式主义的方式。我国已经撤销了对第11条的保留二、订立合同的后果(一)概述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完整过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磋商阶段、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阶段、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二)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谈判”所致缔约过失责任2、违反保密义务所致缔约过失责任案例A了解到B有转让餐馆的意图。A根本没有购买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B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C,却与B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C买了另一家餐馆时,A中断了谈判,B后来仅以比C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对此,A应向B偿付这两种价格的差价。A为从B的分支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在最后时刻,该分支机构披露它无权签约,其上级机构已经决定不批准该协议草案,而A原本可以同时从另一家银行获得贷款。为此,对于因谈判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在其他银行获得贷款前这段延误其内本可得到的利益,A有权获得补偿第二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形成。其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货物、交付单据、品质担保及权利担保;而买方主要义务则为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案例书中P215和P218的案例涉及品质担保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类型A.实质性交付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E组和D组)B.象征性交付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C组和F组)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给买方就视为完成交货义务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将货物本身连同单据一并转移给买方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一、卖方的义务A.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B.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指货物上已标记或运输单据上说明或发货通知或已用其它方式说明货物已经划归特定人的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特定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地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案例分析沈阳进出口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罐装山野菜,合同约定卖方应不迟于3月底发运货物。双方均知道这批货物将在沈阳以北的铁岭加工完毕并包装出口。如果双方未对交货地点作具体约定,依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哪个地点履行交货义务?法律分析适用《公约》第一种情形。卖方的义务是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卖方可以在铁岭将货物装车发运给日本公司,则交货地点为铁岭;卖方也可以在沈阳(装车)或在大连(装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则交货地点应分别为沈阳或大连。公约32条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事宜时,即卖方通过承运人把货物运交买方时,卖方还应承担下述额外的义务:a卖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