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 婚姻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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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选用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王歌雅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课程简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收养制度以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的处理等内容,充分理解法律规则,灵活运用法律规则分析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同时培训学生理性思考精神,批判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力。本课程以讲授为主,同时引入实践教学的理念与方法,引导学生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前沿动态与学术成果,关注民生,从科学与严谨的视角探讨婚姻家庭问题。考试安排:10-18周2学分闭卷考试(随堂考试)平时40%+期末60%上课要求点名课程体系总论(第1-3章)婚姻制度(第4、8章)家庭制度(第5-7章)继承制度(第9-14章)附论(民族、涉外、区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问题)补充理论知识1.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的区别?2.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应用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与丧失(独立呼吸说)(脑死亡说)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从事法律行为的效力)4.代理?法定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现年16岁。后,双方协议离婚,甲男取得对于丙的监护权。丙某日外出,骑车撞伤路人丁,丁向法院起诉请求丙赔偿其医药费等,将甲男乙女列为共同被告。此案应如何处理?返回5.自然人的住所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居所无限制,可以有多个。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的住所是确定诉讼上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国际私法上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依据。6、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用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盗窃物?)(2)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占有,登记等)(4)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5)受让人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如何处理?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本章重点:1.婚姻和家庭的概念,婚姻的性质2.婚姻家庭的属性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4.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5.2001年婚姻家庭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家庭概念与性质(一)婚姻含义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变性人?)2.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3.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条件和程序)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男女两性结婚(二)婚姻性质1.契约说。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2.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曾经的通说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心理学家的观点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三)家庭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它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具有同财共居的特点。2.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相互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时期法律制度)(四)家庭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二、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①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②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功能;③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及因此联系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是客观自然形成的生物联系。(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返回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在阶级社会,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又有反作用力。(二)上层建筑诸部门对婚姻家庭的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的发展与演变受到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化与风俗习惯等上层建筑诸领域的影响与制约。1.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决定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家庭制度又为政治制度服务。2.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可忽视,这不仅表现在宗教的教义中包含着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而且还表现在有些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婚姻家庭的立法和司法权直接操纵在教会手中。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风俗习惯。在道德规范中,包含着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行为规则。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一)群婚制群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1.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又称为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群婚的低级阶段,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早期阶段和中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血缘群婚制产生了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一个禁忌,与杂乱性交关系相比,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2.亚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亚血缘群婚排除了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二大进步。(二)对偶婚制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对偶婚制作为原始社会晚期的主要婚姻形态,是集团婚向个体婚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与原始社会野蛮时期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对偶婚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通婚范围逐渐缩小。二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的确立,是私有制的产物。1.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2.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必然产物。3.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确保妻子生育出确凿无疑的丈夫的子女,以达到继承其遗产的目的。三、文明时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以后,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返回小结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契约,既有身份性,也有契约性。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职能包括经济职能、生活职能和扶养职能。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在阶级社会,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是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最集中、最典型的体现。原始社会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有群婚制与对偶婚制。这种演变规律是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另外,自然选择规律对它的发展变化也产生了很大的催化作用。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返回通奸,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秘密地、临时性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没有居住或生活在一起。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对于通奸行为,一般采取批评教育措施,1979年之前,法律上有通奸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手段追究一般的婚外通奸行为已不太可能姘居,非法同居的其中情形之一,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姘居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或长或短的临时性公开同居,所以不同于事实上的重婚。同居: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无配偶者之间同居的定性,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补办结婚登记,在登记之前为非法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一定范围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掌握这一概念,需注意以下几点:1.婚姻家庭法上的主体范围。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近亲属。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首先是上述亲属间的人身关系;其次是基于亲属人身关系形成的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3.婚姻家庭法是各种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不等同于《婚姻法》)(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1)宪法(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等(4)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和特别行政区法律(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989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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