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16号原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海王大厦26-31层。法定代表人张思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苏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庆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迎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迎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退还其2.5元。代理审判员魏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孙燕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