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二、国家论三、法律论四、法治论五、正义论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亚氏作为柏的学生,以“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构筑了古代西方最为庞大的思想体系。其思想是古希腊思想发展的最高峰。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亚氏生活于马其顿统治希腊时期,一生与马其顿统治集团有着密切联系。384BC生于希腊北方,父亲是马其顿王的御医。17岁(367BC)进柏拉图学园学习(21年),在柏死后离开雅典。348BC(36岁)到小亚细亚游历和讲学,与阿塔尔尼亚城僭主养女结婚。三年后城邦为波斯人征服,亚逃往到米底勒尼。343BC(41岁)应马其顿王邀请,任太子亚历山大的教师(7年)。一、亚里斯多德的生平336BC亚历山大即位并开始东征,亚氏回到雅典,在吕克昂(Luceion)神庙(阿波罗神庙)附近创办吕克昂学园,从事教研活动达13年之久。亚氏的重要著作都是在这里写成的。323BC亚历山大于征战中病死,雅典的亲马其顿政府被推翻,亚氏被雅典反马其顿党控以“不敬神明”之罪。亚氏逃离雅典,322BC病逝,享年62岁。二、国家论(一)国家的起源与目的自然起源论:人—家庭—村社—国家或城邦。这一过程是人的本性使然:“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人类天然有一种过城邦政治生活的愿望。人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只有野兽和神能脱离社会和国家。家庭、城邦的形成出自人类自然合群的本性,城邦是政治团体发展的最高形式。二、国家论2、“国家高于个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犹如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才能实现他自己。这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实现它的目的。二、国家论3、城邦或国家的目的城邦是实现善德(正义)的手段:“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二、国家论(二)政体论1、什么是“政体”?三种定义:(1)“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同于‘公务团体’,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则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相当于今天“政体”。(2)“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相当于今天“国体”。二、国家论(3)“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相当于今天“宪法”。“最高治权”抓住了政体的基本内涵,把政体同宪法联系起来,对西方法律文明界定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下面所讲的“政体”主要指第一种。二、国家论2、政体的要素(1)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三种安排:把一切事项交给全体和某些公民审议裁决,属平民主义和寡头主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而把另一些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2)行政机能(略)(3)审判机能:构成有三种形式:从全体和部分公民中选拨陪审员审断一切案件,平民和寡头性质;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一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贵族和共和性质。二、国家论3、政体的分类标准:①根据执政者人数的多少;②根据统治所趋向的目的。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利益,则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多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是变态政体”。二、国家论(1)正常政体,指不问统治者人数,只要是为城邦整体共同的善而组成并有效能的政体。包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政体(相当于哲学王统治);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为多数人的共和政体;(2)变态政体又称腐败政体,包括:为君主私人利益而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僭主政体;为富有者利益而凌驾于平民之上的寡头政体;为平民利益而对富有者进行限制的民主政体。二、国家论4、理想的政体抽象地看,亚对六种政体的喜好排序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僭主政体。但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共和政体。第一,前两种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第二,共和政体是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财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三、法律论(一)什么是法律亚氏并无准确而完美的定义,主要命题:1、法律是实现正义的制度:“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从应然角度看,是人之理性和城邦之正义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三、法律论(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1、正义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三、法律论(三)法律的分类亚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区分:1、基本法与非基本法。基本法即城邦宪法;非基本法指涉及城邦公民在买卖、贸易、赔偿以及城邦在税收、维持治安等方面的法律。2、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反映和调整自然秩序,如主仆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这种分类方法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3、良法与恶法。“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凡是在正常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而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则为恶法。法治应该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4、习惯法与成文法。四、法治论亚经常这样设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亚的回答同恩师柏拉图早年的回答截然不同:“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四、法治论(一)法治的定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①存有“良法”是前提。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②“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四、法治论(二)“法治”优于“人治”的原因:1、“恶性普在”:人性论基础每个人的人性都有恶的一面,人性是不可信的,“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因此,“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四、法治论2、众人智慧优越于一人智慧:认识论基础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五、正义论亚继承了自苏以来不懈追求正义的传统,其政法思想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是亚法律思想的核心的所在。五、正义论(一)什么是正义?“世界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五、正义论①所谓“善德”即“中道”品质:“美在适中”,“过度和不足是恶行的特性,而适中则是美德的特性”。②正义是政治生活中的善德;③正义与公共利益或社会资源联系;④正义是一种平等或公平观念;⑤正义是事物的分配规则,同时也是行为规则——公正的人在公正地选择中所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五、正义论(二)正义的分类普遍正义(一般正义):守法正义分配正义特殊正义(个别正义)矫正正义正义还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五、正义论1、分配正义以承认人际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求得比例的相称,即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地位和社会权利等。强调在政治领域的分配方面按照个人的价值进行,实现“比值相等”。分配正义的难点在于:对价值每个人有不同的说法,如平民派认为自由才是价值;而寡头派认为,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认为高贵就是德性。因此必须考虑多种价值,并按比例来分配社会资源。五、正义论2、矫正正义又称“交换正义”,以承认人的等价性为前提。反映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适用于人际:(1)自愿交换关系(如契约);(2)非自愿交往关系(如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执行)。(1)自愿交换关系中:强调“数量相等”,即交换行为一方所得必须与他方所得在数量上相等。(2)非自愿交往关系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蒙受损失时,就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补偿其损失(强调损害与赔偿的平等、罪过与惩罚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