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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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2周通知裁员30人,是否合理?【文档简介】在实施裁员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程序上履行:1.需变更劳动合同,然后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要裁员;2.裁员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3.需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4.需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案情介绍】中原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企业转产,需进行大规模裁员。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了裁员决定,决定裁员30人,并于次日在公司宣传栏发布公告,通知2之后裁员程序的种种事宜。此事在公司内想、掀起轩然大波,许多人一点思想准备都没有做,就赫然发现自己也在被裁员之列。被裁员职工向中原公司工会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工会事先没有接到有关情况说明,目前也正在与公司交涉。被裁员员工不满公司这种独断专行的行为,要求公司撤销裁员决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中原公司裁员的做法合理吗?【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裁员的程序做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即,在实施裁员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在程序上履行:1.需变更劳动合同,然后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要裁员;2.裁员达到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3.需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4.需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本案中,中原公司裁员30人,却只是提前2周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纠正,从新做出裁员情况说明,通过上述程序合法、适当裁员。【关键词】经济性裁员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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