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5764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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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一)协商解除条件: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4、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二)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1、随时解除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丁是D公司的老职工,于2000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工作就不积极,时而迟到早退。2003年6月,他连续二十几天没到单位上班,家人来请了事假,也是支支吾吾不知所云。后单位才知是他因嫖娼被劳动教养了。人事部上报厂务办公室,经研究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他送达了书面通知。但他说:“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以外的行为没有规定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解除合同。我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公司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是将D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2、需预告的解除: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用人单位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在下列那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职工李某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B、职工王某因偷窃自行车一辆被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C、职工陈某因与他人同居而怀孕。D、职工徐某因公被派往镜外逾期未归。某戊系E公司职工,与公司签有期限到200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04年3月某戊在家休息时不幸遭遇上门抢劫者,被歹徒捅了数刀,身负重伤,送住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他应当享有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六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公司考虑到他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不能从事原工作,故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对他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某戊认为自己身体完全恢复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也可以从事其它工作。公司不同意,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他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E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无须预告的解除:具备法定事由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案例1F食品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王某02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该公司担任文秘工作,后双方又继签合同到06年底。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规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04年7月F公司人事部怀疑王某私自收取客户贿赂,但因客户不承认,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违纪处理。于是向她提出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按约定予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要求她在最后一个月完成工作交接。王某感到很愤怒,认为自己受到无端怀疑,名誉受到损害,不同意解除。一个月后,公司要求她离开,她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她明确的说法。公司则在仲裁庭上提出,要按约定给她支付补偿金,王某拒绝。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否也能通过约定享有这种权利呢?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换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协商变更合同的;以及经济性裁员。而且这些情况下的解除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因此,F公司以约定的形式赋予公司不合法的合同解除权,这种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案例2王某等6名工人系某国营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初与厂方签了10年期劳动合同。1995年5月开始,厂方实行计件工资。由于日生产任务不足,王某等且在同一班组,6人便商量共同出钱从劳务市场雇一民工代替他们完成每天的生产任务,6人每周轮换一次上下班带人入车间劳动。当时因该厂劳动纪律松驰,人员管理混乱,无人过问此事。6人雇人代班后,在离厂不远的地方合伙开了一家饮食店。1996年5月,工厂法定代表更换。新厂长上任后即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整顿劳动纪律。新厂长得知上述6名工人雇民工代其上班,自己在外从事个休经营时,遂令厂人事科向这6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30天内回厂上班,否则工厂将依法对其惩处。6人接通知后,认为新厂长是“新官上任三把火”,未予理睬,继续从事个体经营。1996年7月,工厂对6名工人以“未经工厂批准,擅自雇佣民工代班,自己不上班,经工厂书面通知仍然不知悔改,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其《解答意见》,企业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企业就有权对其进行除名处理。本案中,6名工人未经工厂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旷工。“雇人代班”这一情节并不影响其旷工行为的成立。在旷工达到法定期限,经工厂通知其回厂后,仍不思改过,已构成除名条件。工厂对其进行除名处理,从实体和程序上看,都是正确的。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案例某庚系农民工,是市郊G磁性材料流水线计件工人。由于G厂长期要求加班加点,深感体力不支,而且G厂经常拖欠部分工资不发,只给员工打欠条,要等工作满一年一起发,实际是担心员工离职,变相收取的保证金。工作九个月后,某庚几次催讨工资不着,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也感到某庚不好欺侮,就同意给他结算工资,但不同意支付补偿金。于是某庚将企业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企业向某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的情况下,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或合同终止时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用人单位有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情况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在这些情况下员工离职的,企业应支付最多不超过员工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某庚所在企业,约定的工资标准打折发放,剩下到年终再放,就符合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责任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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