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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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为了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依法有序地实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均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贯彻和执行本《办法》。并指导各用人部门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员工审议本《办法》,帮助、指导员工与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调解劳动争议事宜。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第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岗位责任书》和有关劳动工作的《专项协议书》等文件,是《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第五条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均应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公司还采用“服务期”方式与有关员工签订单项协议。第七条连续工龄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员工,在与公司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经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条原冶金部自动化研究院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公司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第九条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公司出资招聘的员工、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和公司认为应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员工,应该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公司初聘的员工应有试用期。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公司工作时,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第十一条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可以由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代理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委托书中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十二条在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五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岗位责任书》或《专项协议书》中,应注明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岗位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确定《岗位责任书》或《专项协议书》。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30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本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辞退、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第十七条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第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无能力从事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十九条对经专科医院确诊为患精神病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因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的;2.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3.违反政府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4.不接受公司管理的。第二十一条非因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4.公司经济性裁员。第二十二条因私出国(境)、长期外借、长期病休、申请个人上学、岗位未确定和其它原因不在岗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专项协议,明确有关事宜。第二十三条对于获准出境逾期不归或定居的员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终止劳动合同。因其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对不辞而别或经通知逾期不归的员工按旷工处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或被招用的,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应承担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被审查的员工,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转移通知单。第二十八条公司安排的加班,必须经员工本人和工会的同意后才能实施,公司应及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者,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提出劳动争议调解的一方,应自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调解决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的15日内作出,对调解决定无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三十一条对调解决定不服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经工会讨论同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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