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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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买卖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姓名:冉茂菊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辜明安20081201论买卖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作者:冉茂菊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吴海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研究2007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做出了专门规定。本文将该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作为研究的对象。在对该公约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其缺陷提出了完善公约的建议。第一章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进行了概述。在此部分,主要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与目的以及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下买方的救济方式以及卖方可能援引的抗辩。第二章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公约的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了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其中公约第42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责任限制和免责事由;而第43条则规定了卖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买方的通知义务。第三章在第二章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公约第42条的缺陷并探讨了完善的解决方案。公约第42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主观认定标准和免责事由两个方面。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引进“调查义务”的标准和“精确性指示”的概念来分别对这两方面进行完善。第四章就中国外贸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风险以及防范风险的对策进行论述。中国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既要面临法律风险也要面临现实风险,因此本章根据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和第43条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对策。结语部分再次强调了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是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进行研究和分析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笔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解决该公约第42条适用性差的问题,并期待该公约在解决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的纠纷中能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期刊论文丁琛.张淑静.DINGChen.ZhangShujing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知识产权2005,15(4)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为近代多国民法典所继受,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类似的法律制度.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存在于买卖合同中,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有别于传统的物权、债权,本文着重探讨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范围、构成情形、担保责任以及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问题,以期说明知识产权之特殊性.3.学位论文刘琳国际贸易领域的平行进口及我国的对策研究2005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冲突的表现,是现代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领域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个重大问题。1999年11月的上海利华公司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的“力士香皂商标案”,把对平行进口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提上了我国的议事日程。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关税的降低,各种贸易壁垒的消除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着平行进口的增长。因此平行进口案件以后将在我国外贸领域不断发生,并且涉案数额也会越来越大。实际上,平行进口是货物之有形贸易与知识产权之无形贸易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之间的法律依据、形式、内容、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一方面,它遵循了自由贸易的政策,能使公众得到一定的实惠;另一方面它又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会给公众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因此各国对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制都非常谨慎,如何协调这两方面的冲突就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平行进口概念的分析、其产生的经济根源的揭示,提出了我国对平行进口应采取的对策,力求在借鉴世界先进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自由化找到一个契合点,以期对我国在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和政策制定有所裨益。一、“平行进口”概念的诠释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前提要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就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平行进口。理论界对于平行进口的涵义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但鲜有能比较全面地表述其涵义的。论文首先总结了各种对平行进口概念的定义,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出每种含义的优点和不足、内涵和外延,并对界定平行进口需要思考的两个问题即如何理解各种定义中的“进口商未经许可”和两国知识产权是否同属于一人问题进行了论述,从而引出平行进口的两个特征:平行进口的货物必须是“真品”;平行进口必须为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同时受到法律保护。掌握了这两个特征就从根本上掌握了平行进口的含义。进而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未经过知识产权人(包括被授权人)许可的、两国知识产权同属一人的平行进口,即狭义上的平行进口。二、揭示平行进口产生的经济根源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关键为什么平行进口如此有利可图?探究其中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因为同一商品在不同的地区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这样,货物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加上运费、关税、保险等各种费用之和,仍然小于其在进口国的销售收入。这样平行进口商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那价格差异又是怎样产生的呢?这一方面有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学说中提到的原因,即由于土地、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在不同的地域的丰富程度不同而导致的生产成本和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外化为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间的价格差异;另一方面,也有在现代国际贸易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分地域行使、授权使用者的经济付出、价格歧视、汇率变化、供求关系及质量差别的原因。本论文着重论述了后一方面的原因,从而在深层次上揭示了平行进口产生的经济根源。由此,就可以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做好理论积淀。三、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的主要态度和立法情况为我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提供了借鉴和经验为了更深刻了解世界各国对平行进口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必须首先介绍各国对平行进口问题采取不同态度的两个理论基础:允许“平行进口”所依赖的法律依据——“权利用尽”原则与禁止或限制“平行进口”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地域性”原则。与此同时,笔者对平行进口理论界的两个误区进行了辨析,即笔者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二十八条授予专利权人进口权,就认为在专利领域,各国都较为一致地承认“权利用尽”原则是具有地域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权利用尽的空间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解决平行进口问题。并且,根据各国的实践,总结出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所依据的其他理论基础:(一)合同理论;(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物权担保理论;(三)权利的默示许可理论;(四)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律理论。这样就为下面分专利、版权、商标权三个方面具体介绍各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作了理论铺垫。四、对于平行进口我国应采取的态度思考要正确对待我国的平行进口问题,首先就应该对我国现阶段国情下的平行进口进行价值分析,确定正确的价值取向。本章首先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这个问题:(一)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分析平行进口问题;(二)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平行进口的分析;(三)从国际贸易角度解释平行进口问题。对于现阶段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通过前面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大都没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立法规定。一般都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阶段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没有规定本身就是最好的规定,可以像其他国家一样,根据本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通过对本国态度的灵活解释,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而且,对平行进口进行规制有很多不同的理论基础,它们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可以把它们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种理论的优势,来为我们的国家利益作“体贴入微”的保护。4.学位论文李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研究2009众所周之,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很难靠传统的融资手段获得资金,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发展。这类企业中往往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但是知识产权转化为产出的能力并不强,每年仅有10%~20%的专利能够投入到生产中去,获得经济效益,其他大部分都处于闲置状态。如果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组合成资产池,然后与特设目的机构签订买卖合同,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设目的机构。这样就将知识产权的风险和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分离开来。企业以真实出售知识产权筹集资金,再用筹集到的资金进行进一步投资,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充分转化到生产中去,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br  本文介绍了以下几部分的内容。首先界定和归纳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其价值的形成。其次详细分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与者与运作程序。探讨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风险,提出了化解风险的对策。接着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实施的难点问题:资产池的确定以及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这是本文的重要研究内容。文章认为知识产权资产池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①未来现金流量要稳定;②产权完整且能独立转让;③易估价;④保持规模效应下的基础资产多样化。同时文章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三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然后分析了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可供我国试点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中关村模式、SPT模式和SAMP模式。最后对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及我国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需要注意的问题。br  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这种创新金融工具进行研究,为中小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提供了思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和探索,不仅为国内投资者增添新的投资渠道,也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筹集到较充足的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完善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br5.学位论文彭心倩版权贸易合同研究2005随着当今“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蓬勃发展,版权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然而,与经济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版权贸易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版权贸易合同不是典型合同,而由于版权具有非物质性、共享性、权利双重性等特点,目前以物权客体为基础构建的、以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典型合同的有关制度,并不能很好适用于版权贸易合同。加之我国版权法对版权的交易也未有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对版权贸易合同开展针对性的研究,有利于对版权贸易合同规范进行梳理,使合同制度系统化、有名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版权经济发展的需要。版权贸易合同,是指版权交易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版权中的财产权利有偿许可或转让达成一致的合同。从合同订立过程看。在主体方面,版权贸易合同的主体具有某些特殊性和复杂性,版权人并不一定是的版权贸易合同的适格主体。版权人订立合同的权能应在具体情况下加以具体分析。在形式方面,版权贸易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条款方面,版权贸易合同必须界定许可或转让权利的时空适用范围和用途,不能规定未来作品的权利全部转移,不能禁止作者今后的创作、合同内容不能扩展到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或尚不为人所知的利用方式或传播手段。另外,为了合同订立的安全,建议建立版权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从合同的履行方面看。在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应注重原版权人精神权利与继受版权人财产权利的协调(原版权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与继受版权人尊重版权精神权利)、物权与版权的协调(原版权人交付作品原件或其复制品的义务与继受版权人对作品的保管义务)、以及版权共享性带来的非侵权担保等问题。从合同的对外效力方面看。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发展的需要,应在辅以作品利用补偿金制度的基础上,认同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利益部分穷竭的合同相对性突破。肖像作品进行版权贸易时,在肖像作品版权贸易合同与肖像人肖像权相冲突时,应首先尊重肖像权。出现无权的版权贸易时,由于所订立的无权版权贸易合同侵犯了版权人精神权利,因此无权版权贸易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为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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