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招商代理合作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及招商甲方开发的“”的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物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独家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项目位于,该物业性质为商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预售许可证为准)第二条:合作方式和范围1、乙方以公司项目的名义对外从事销售和宣传推广工作。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销售额基数和销售基价,并按销售额收取佣金。2、乙方根据不同阶段需要派驻由销售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案小组入驻项目所在地,同乙方的外围专家顾问团组成项目运营小组策划、销售及招商甲方委托的项目。第三条:甲方工作责任范围1、向乙方提供权属明确的可售房源及可招商面积。2、负责确认乙方提供的销(预)售合同样本。3、负责按揭银行的落实。4、负责客户订金、首付款、招商款及其他款项的收取。5、负责预售许可证的办理。6、负责楼盘开工、竣工日期及质量的确定。第四条:乙方工作责任范围1、项目的销售、招商、项目推广策划、广告策划和SP活动策划、实施。2、销售招商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3、项目的市场定位、功能定位、业太定位规划。4、商业部分的物业规划、配套设施建议及咨询。第五条:乙方工作目标1、充分论证分析策划项目的整体营销策略、推广策略、销售策略、招商策略、销控策略并确保销售任务的实现。2、系统并持续的培训销售人员及时对销售现场予以管理指标考核并适时调整策略。3、充分挖掘项目所有卖点第六条:销售计划及考核1、具体的销售进度,由乙方根据甲方项目的施工进度制定相应的销售进度计划书,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2、销售业绩考核:商铺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人的付款方式由乙方报甲方认可,乙方对每套商铺完成预售或销售合同的签订,首付款到帐,并负责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如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等其他购房手续后,即可记入乙方销售业绩。第七条:销售价格及方案1、销售价格确定:经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研究分析,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房屋实现交付标准为基础,在项目正式开盘前,乙方另行制定各商铺的详细的一房一价销售价目表、付款方式及折扣率,由甲方最终审定后作为本项目合同附件执行。双方确认,该一房一价表对应的平均销售价视为本项项目的平均销售底价。2、销控:在销售执行过程中,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一房一价表”所对应的价格销售。若购买客户一次购买多套或者特殊情况,其价格低于一房一价价格时,须经甲方局面同意后方可成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购房人的付款方式须由乙方报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无权擅自确认付款方式。第八条:全案策划及独家销售、招商代理费用高质量的策划是乙方开展代销销售工作的前提,乙方为表现合作诚意免收市调策划顾问费。但考虑到乙方进行前期工作的活动经费问题,甲方于每月5号前预先支付乙方伍万元(50000元)的代理佣金,并在每次代理佣金结算阶段从乙方佣金总数中扣回。第一次的月费于在本合同签订及乙方安排人员驻场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第九条:取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销售佣金:销售代理佣金:乙方按实际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5%计提。溢价部份:首期开盘制定的一房一价表为销售底价,超出部份则为溢价部分,溢价分成二、八比例(即甲方得溢价部分的80%,乙方得溢价部分的20%。)2、招商佣金:(1)、商铺招商率完成30%以下时,甲方以20元/㎡按实际招商签约面积支付招商佣金给乙方;(2)、商铺招商率完成30%~50%的,甲方以40元按实际招商签约面积支付招商佣金给乙方,并按此标准补齐之前完成面积的全部招商佣金;(3)、商铺招商率达到50%~80%的,甲方以60元/㎡按实际招商签约面积支付招商佣金给乙方,并按此标准补齐之前完成面积的全部招商佣金;(4)、商铺招商率达到80%以上的,甲方以80元/㎡按实际招商签约面积支付招商佣金给乙方,并按此标准补齐之前完成面积的全部招商佣金;(5)、招商按照不同区域确定佣金:本地商户入驻40元/㎡、衡水区域商80元/㎡,衡水区域以外商户120元/㎡(6)、招商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2层作为住宅或贮存的商铺甲方以10元/㎡支付佣金。(7)、甲方在衡水区域外招来的商户,不计乙方业绩;甲方以10元支付乙方服务费。3、结算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需共同确认每月销售套数及基础价单和实际成交价单。自该项目正式开盘销售至本合同终止时止,乙方须于每个月3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佣金申请明细单”按照本条款中第1、第2款结算销售佣金和招商佣金。每次结算佣金时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三天内支付乙方应得佣金。本合同到期后,若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应接乙方全部剩余代理佣金在合同到期后七日内,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第十条:甲方的责任1、确保物业合法、可售的责任,甲方需于开盘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1)有关政府部门对开发建设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证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该项目的销售证书等相关政府批文及相关资料。(2)提供项目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包括处形图、平面图、地理位置图,室内设备建设标准、电器设备、楼层高度、面积、规格、交房日期、其他费用的估算等。2、及时付费的责任:甲方应按时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3、及时审核及批复的责任;对于乙方提了的关于本项目的建议、报告、计划等相关内容,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审核及批复,如在本协议中未约定的,则有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及批复。4、甲方提供可供正常销售的现场售楼处。5、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广告平面设计制作与发布;印制宣传材料;售楼书;制作展板、模型、销售中心及相关、销售软件)由甲方负责支付。6、负责对乙方制作的企划方案及乙方对外发布相应稿件审核。7、甲方负责销售合同的监督和管理。8、甲方同意在所有该项目的宣传品上印刷乙方为全案营销策划公司,并配有乙方的公司名称及商标标识。9、意向招商客户来项考察的来往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审定乙方在代理期间内为本项目所做出的一切项目策划、营销策划及宣传推广方案,并有权审定执行上述方案所需之费用,并监督乙方执行,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提出整改意见。2、如果甲方收到客户关于乙方销售工作人员之服务态度或服务水平的合理投诉,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名工作人员。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的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的进度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按销售计划提供本项目的市场反馈情况。4、在甲方书面批准本项目上市推广价格后乙方可执行销售。5、本项目客户认购书及销售合同均由甲方指定的人员保管,相关定金以及首期款等均由甲方指定的人员收取。若有客户放弃定金未签合同者甲方将没收其全部定金,该套房屋不视为乙方销售成功不记入乙方的销售业绩,由乙方再行销售。6、在代理期内甲方亦有客户购买本项目物业的,甲方必须先通知乙方。其销售价格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认可,甲方售出的物业计算为乙方销售率,并且乙方计取实际销售额的销售代理佣金。第十二条:乙方的责任1、乙方按双方约定的销售及招商指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销售招商任务。2、乙方负责编订项目整体策划书、销售方案和招商方案。3、乙方应指派最专业人员驻本项目工作,并将策划人员、销售及招商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名单提交给甲方,并征得甲方认可,乙方无故不可随意调换。4、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量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市场情况提出本项目上市推广的价格建议,且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甲方已经核准的价格。6、乙方应严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或其他优惠承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并由乙方赔偿该套商品房低于销售底价的差价。7、乙方须严格执行按双方认可之销售计划,每月5日向甲方汇报销售代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材料,每月5日完成甲方要求之本项目市场反馈统计表,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8、乙方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9、乙方不得故意损害甲方利益,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因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而擅自实施的行为而造成客户对甲方提起的关于本项目销售的索赔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10、房屋预(出)售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合同登记、按揭贷款、交付过户等手续的全部售后服务工作,直至房屋入住交接完毕并保证房屋入住交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甲方对此应予协助。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将全部合同和贷款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人员,双方办理移交签收。1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代理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获悉的甲方其他信息等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或作其它用途,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3、乙方发布的广告、海报和楼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布的内容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14、乙方负责项目所有包装、营销、推广设计资料的完成及项目组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乙方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服装费等一切费用)。15、本协议履行结束完成全部销售代理工作或被解除协议后,乙方应在两周内完成清场并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16、乙方须控制本项目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媒体宣传推广、销售道具等)在总销售总金额的3%以内。第十三条: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在开盘前十五天内要求甲方提供第七条第1款所述文件和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或文件与事实不符合或产权不清晰,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2、为做好本项目的策划销售工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本项目对于策划营销有参考价值的非保密性资料。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时支付佣金。4、乙方有权对甲方延迟支付代理费提出异议,直到追究甲方违约责任。5、作为销售代理售楼处工作由乙方相关人员主持,甲方不再另行安排销售人员驻场,但为配合乙方工作可酌情安排财务和助理等相关人员。6、除甲方通知乙方在“一房一价表”的基础上,乙方全权掌握项目可售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销售控制。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若甲方不按时支付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代理销售服务费又无合理原因得到乙方同意的,则从应付款日开始甲方须支付应付费用的0.5%/日作为滞纳金给乙方。2、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第3、4、6、7、8款则须立即改正。如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造成对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时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开业止。在此之后如需要续约,双方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行协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到期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协议后的有关事宜。3、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协议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期限内,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态度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其它1、不可抗力:如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