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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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进行物业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红线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参照《贵阳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协字[2014]第05号”),按双方约定的相关等级标准的要求,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消防等)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倾倒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四)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会所、游泳池、商业网点等商业性设施,以及儿童游乐设施、健身设施、球场等非营利性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规划红线与市政及相邻界定设施的外联及处理;(五)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六)车辆停放的指挥、疏导和管理;(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九)。上述服务内用以现场查验交接清单、图片为本合同附件。第三条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业主室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二);(三)。第四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特邀服务或其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应按照约定的等级标准,将业主/使用人要求的服务内容进行明细和量化(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四),并作为双方评定业主满意率的依据之一,业主满意率不得低于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甲乙双方应遵循合理、公平及服务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出质价相符的管理运行成本,并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由政府颁布指导价):(一)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乙方按照包干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二)物业服务费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物业:元/月·平方米。预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管理运行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构成。甲方按每月支付给乙方物业服务酬金元,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盈余结转下年,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由全体业主/使用人承担。第七条物业服务费调整的依据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可参照政府公布的物价或当地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下发的物管费基准价(参考价)涨跌指数,经与业主/使用人协商后每1-2年作适当调整,保障性住房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进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一)按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缴交基数上调比例上调;(二)按贵阳市每年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三)按贵阳市政府职能部门下发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基准价上调。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支出的范围:物业服务费按照第六条约定的价格标准进行预收,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运行成本支出和支付乙方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开支:(一)服务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法定税费;(十)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基金;(十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十二)。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于之日起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二)开发建设方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开发建设方承担;(三)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迟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开发建设方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计算;(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条物业服务经费约定包干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按《业主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中列支。物业服务费收费须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第十一条物业费选择酬金制方式的,乙方应按年度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管理年度财务计划,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收费含停车费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停车费的缴交及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剩余部分由甲方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业主大会决议处置。(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费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收取之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乙方提取的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包括税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清洁费、照明电费、秩序维护费、物业利润等,不包括车辆保管及保险费。(三)停车场所有权由业主购置的,或使用权开发开发建设方出让给业主的,车位使用人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场地服务管理费。车位服务费的调整按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四)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对电梯轿厢及其他可用于广告发布的业主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并由甲乙双方对上述经营产生的收益分配进行协商。协商的内容另行签定相关协议(合同)。第十四条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幼儿园属(甲方/全体业主)所有,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一);(二)。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的,经营收入扣除管理运行成本后,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部分,按下列约定分配:(一)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二)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按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分配;(四)按户平均分配;(五)。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附查验清单及图片):(一);(二);(三)。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一);(二);(三)。甲乙方应明确以上问题的责任,由乙方协助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解决,解决办法如下:(一);(二);(三)。第十八条前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涉及的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查验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确认书,建档留存,作为界定双方交接验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各自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九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的产权资料及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五)资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第二十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用房,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六章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监督实施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二)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三)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四)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的收益使用情况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企业提供服务,协助乙方做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工作;(六)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七)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九)不干涉乙方在服务管理中正常运行和人事调整;(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达到约定标准;(二)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四)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五)及时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六)遵照贵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相关规定,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协助甲方按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台账;(七)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八)收取特邀服务和其他服务费用的权利;(九)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规劝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权利;(十)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使用人,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服务内容,如门禁卡的更换设置、停车月卡的停办等,对于拖欠物管费的业主/使用人,乙方有在小区公示及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第二十四条对需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计生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七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五条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服务管理时,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六条乙方可采取规劝(通知、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业主/使用人通告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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