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甲方:乙方: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性别: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甲方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所属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淤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有效期为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至。其中前__个月,即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为试用期。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市_____区(县)_____部门担任_____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照完成规定的工作—2—数量_____,达到规定的_____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_____种工作制。(1)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四、劳动报酬第六条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第七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元,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执行,其中使用期间工资为_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_____执行。—3—第八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元。五、社会保险第九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工伤和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第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执行。第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_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六、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三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依法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或_____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4—第十五条甲方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部门、岗位、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第十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解除本合同。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第二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5—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劳动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乙方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甲方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订立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规定进行重整的;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乙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7—留用乙方:1、与甲方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甲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乙方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义务后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7、义务服兵役期间的;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的;—8—2、乙方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甲方自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第三十四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9—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减乙方的;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本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6、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与乙方终止本合同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清形。第三十六条甲方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三十七条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向乙方支付。第三十八条甲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乙方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乙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甲方违法不与乙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10—期限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三十九条甲方违法与乙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甲方以乙方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第四十条甲方违法扣押乙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甲方违法向乙方收取担保、财物,扣押乙方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甲方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以及甲方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甲方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第四十四条甲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甲方须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向乙方加付赔偿金。第四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11—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第四十六条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按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制定的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2、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的;3、甲方违法向乙方收取担保、财物,扣押乙方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5、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6、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7、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12—8、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书面证明的。第四十八条订立的本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十、劳动争议处理第五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