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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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政策2009年5月劳动合同政策•1、《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实施条例》9月18日一、二倍工资一、二倍工资•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合同类型二、合同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3+1)•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三、法定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约定条款•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四、试用期•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得超过1个月;•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四、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2、期限不满3个月的。四、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四、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规定:•1、劳动者:提前3天•2、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五、违约条款•1、培训服务期•2、竞业限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竞业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人员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间限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下文: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是可以的。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无效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履行原则:全面、合法劳动者:自己履行等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变更原则:•协商同意原则——(合理变更)•书面原则——各执一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八、合同的终止协商终止变为法定终止第四十四条(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补充•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九、劳动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要有法定的理由•并且,没有法定的禁止情形•按照法定的程序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十、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提前)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的——不支付•单位提出的——需要支付•均有例外(38条、39条)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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