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执辔》篇与孔子的治国思想《孔子家语》简称《家语》,是记录孔子及孔门弟子事迹、言行的著作。该书因为很早就被认为是王肃伪作,故学界研治者相对较少。宋代以来,虽然也有学者对王肃伪造说提出疑问,却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响应。可喜的是,近几十年来的地下考古发现为我们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资料,安徽阜阳双古堆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类似《家语》的材料,河北定州八角廊汉墓中被定名为《儒家者言》的著作,李学勤先生认为也应属于《家语》的原型【1】,王肃伪造《家语》的说法已经很难令人相信。笔者近来研究《家语》,发现该书的价值实在不可低估,在孔子研究方面,此书的价值并不在《论语》之下,将其视为伪书弃而不用,实在丧失了许多极为宝贵的资料。在研究孔子的治国思想方面,《孔子家语》的《执辔》便是很好的篇章,通过该篇的研究,我们不仅可以加深了解孔子的政治思想,还可以得到很多关于古籍成书问题的重要信息。一《执辔》篇是记孔门弟子闵子骞向孔子问政时,孔子关于治国主张的论述。在该篇中,孔子十分强调“德法”,也就是强调德治。这些认识,与其他资料中所显示的孔子的治国思想是完全合拍的。在《执辔》篇中,孔子开门见山地提出为政治国应当“以德以法”,十分引人瞩目。孔子还说:“德法者,御民之具。”把“德法”看成治国的根本。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法”是“礼法”之“法”,有法则、法度、规章之义,与今天所说的“法制”之“法”有所区别,故孔子将“德法”与“刑辟”对举。众所周知,孔子是典型的德治论者。《执辔》篇所反映的孔子的治国思想依然如此。孔子把治国形象地比喻为驾车,而把德法看作统御人民的工具,说:“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接着,孔子论述自己对“古之为政”的看法,具体谈论了他对德、法关系的认识。首先,治国者不可不有“德法”和“刑罚”在《执辔》中,孔子以“辔”喻吏,以“策”喻刑,认为,作为君主,只不过是“执其辔策而已”;古代的天子也是如此,他们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万民为马,从而执其辔策“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这里,孔子没有特别强调刑罚,但却没有忽视或者放弃刑罚,所以,他心目中的“善御马者”,其前提之一便是“齐辔策”,策即是刑,刑实在不可不有。在这里,刑实际是作为德法的补充而出现的。刑罚何时为用?刑罚怎样作为德法的补充?孔子认为应在德教难行之时。据《孔子家语》的另一篇《刑政》记述,孔子曾经说过:“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在这里,刑之用乃以德为前提,刑只使用于愚顽不化、不守法度的人。刑以止刑,刑以佐教,宽猛相济,这其实正符合孔子的一贯主张。《孔丛子·刑论》记有孔子与卫将军文子谈论鲁国公父氏“听狱”的事情。孔子说:“公父氏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对他十分赞赏。因为他明察秋毫,断案量刑准确,所以能使有罪者惧;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还能使“无罪者耻”,通过断狱让人们明白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孔子又说:“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意思是说,刑之设不独为刑,更在于止刑,惩恶不是终极目的,劝善才是最高宗旨。德政与刑政的关系也就像孔子所说的行政中的“宽”与“猛”的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孔子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于猛。猛则民残,民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政是以和。”这个论述,同样也见于《孔子家语》的《政论解》。《尚书·大禹谟》曰“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孔丛子·论书》中也记有孔子类似的话,即“五刑所以佐教也”。《尚书》的《康诰》和《多方》中都明确提到“明德慎罚”,仅仅“明德”一词,《尚书》中出现了八次之多。孔子是《尚书》的编订者,由此可见他的思想与周人传统的“明德慎罚”思想的一致性。第二,盛德薄刑而天下治在孔子看来,“善御马者”,重点应放在“均马力,和马心”上面,这样才有可能收到“口无声而马应辔,策不举而极千里”的功效。与之相应,善御民者重点应当放在德法上面,所以孔子说:“善御民,壹其德法,正其百官,以均齐民力,和安民心,故令不再而民顺从,刑不用而天下治。”孔子还说到,“政美”的人,为众所称颂者,必定是“天地之所德”,为“兆民之所怀”。当时的人称颂五帝、三王,认为那时的盛世后来难以企比,根本的原因还是其“法盛”、“德厚”,所以后世的人们才“思其德,必称其人”。孔子重视德治,倡导以礼为国,主张先礼后刑,盛礼薄刑,都是孔子上述思想的反映。《孔丛子·刑论》记孔子的弟子冉雍向他询问古今“刑教”的差别,孔子说:“古之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孔子认为,对民众进行教化,统治者首先应当为政以礼。为政以礼就是崇德,就是以德待民,建立德行。安人、安国、安天下,首先应当修己,这样才能使臣以礼,使民以时。统治者以“德”训民,上行下效,作奸犯科的人就会大量减少。而民众不明礼仪,是非不分,上层却只靠高压政策,结果只会徒增刑罚。《孔丛子·刑论》所记孔子在与卫文子的交谈中,也说上古时期“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孔子认为注意教化是为政治国的根本,他反对不教而杀,《论语·尧曰》记孔子之言曰:“不教而杀谓之虐”。孔子先教而后杀的思想在《孔丛子·刑论》中表现得更为充分,他说:“古之于盗,恶之而不杀也。今不先其教而一杀之,是以罚行而善不反,刑张而罪不省。夫赤子知慕其父母,由审故也,况乎为政。与其贤者而废其不贤,以化民乎?知审此二者,则上盗先息。”孔子还解释《尚书·吕刑》中“伯夷降典,折民维刑”的话,认为这是说为政者应当先用礼义教化而劝善,然后用法律刑政以惩恶,因为“无礼则民无耻,而正之以刑,则民苟免”。《论语·为政》所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思想与之完全一致。第三,治国而无德法则民无修孔子认为,治国者不可丢弃德法而专用刑罚,这样,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执辔》篇记孔子的话说:“不能御民者,弃其德法,专用刑辟,譬犹御马,弃其衔勒而专用棰策,其不制也可必矣。夫无衔勒而用棰策,马必伤,车必败;无德法而用刑,民必流,国必亡。治国而无德法,则民无修。民无修,则迷惑失道。”《孔丛子·刑论》的记述也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尚书·康诰》中有“兹殷罚有伦”之语,孔子的弟子向他请教此言何指时,孔子以为是“不失其理之谓也”。在孔子看来,为政治国应当法令一致,刑狱适当,不可随意处置。孔子认为,一个好的执法者应当慎重对待刑狱,尽量广施教化,注意防止犯罪,使人们远离刑狱,从根本上杜绝刑狱。所以孔子说:“古之知法者能远狱,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于恕寡矣;能远于狱,其于防深矣。寡恕近乎滥,防深治乎本。《书》曰:‘维敬五刑,以成三德。’言敬刑所以为德矣。”我们讨论《孔子家语》的《执辔》篇利用了不少《孔丛子》的材料,这里有必要特别谈谈《孔丛子》的可靠性问题。该书二十一篇,旧题孔鲋撰,记述了孔氏家族从孔子到孔鲋数代人物的言行。由于《汉志》不著其书,加之书中有明显的舛误,故宋代以来不少人不信其真,今人更多认定其书为汉魏时期的王肃所伪造。其实,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该书涉及孔氏家族人物前后九代,历时二三百年,宋人宋咸在《注孔丛子序》中谈到了他对《孔丛子》成书问题的看法,他认为该书是孔子之孙孔鲋在秦末所撰,其名曰《孔丛子》,是因为“言有善而丛聚之也”。至于后面的《连丛子》上、下篇,则是汉武帝时期的太常孔臧以其所为赋与书结集而附益的结果。有学者对《孔丛子》进行了研究,结果也发现该书是所谓“伪书”的说法并不可靠,进而认为其中所记孔子、子思、子高的部分均有原始材料,其文字基本上是采集旧材料或据旧材料加工而成,子顺以下的材料则基本上属于直接编撰。【2】将该书的每一部分与相关资料认真比较研究,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二将治国比喻为驾车,天子总辔以治国,孔子的这种论述方法在其他材料中也常见到,这些都可以印证《执辔》记载的可信性。比较典型的当属《孔丛子·刑论》中所记,在与卫将军文子的谈话中,孔子把“礼”或者“德”看成驾车时的马辔、衔勒。孔子说:以礼齐民,譬之以御,则辔也;以刑齐民,譬之以御,则鞭也。执辔于此而动于彼,御之良也。无辔而用策,则马失道矣。在礼与刑(辔与策)两者之中,孔子认为重点应当放在礼(辔)上,他又说: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两骖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执辔如组,两骖如舞”是《诗经·郑风》中的句子,《孔子家语》的《好生》篇中,孔子又曾经谈到该句子,说:为此诗者,其知政乎?夫为组者,总纰于此,成文于彼。言其动于近,行于远也。执此法以御民,岂不化乎?《孔子家语》中的《执辔》篇是以驾车喻治国的典型篇章,此外,《大戴礼记》的《盛德》篇与《孔子家语》的《执辔》篇相近,并且都进一步指出了正确措置德、刑的重要意义。说:御者同是车马,或以取千里,或数百里者,所进退缓急异也;治者同是法,或以治,或以乱者,亦所进退缓急异也。这里所谓的“进退缓急”,当然是指治国要以德以礼,用刑适当,而不可急用棰策,无德用刑。其实,以驾车喻治国的情形也见于新出土的考古新资料。在郭店楚墓竹简中,《成之闻之》所论述的儒家治国理论颇引人注目。其中有谓:上不以其道,民之从之也难。是以民可敬道(导)也,而不可弇(掩)也;可馯(馭)也,而不可敺(驱)也。由于该篇存在错简,学者们对其用力较多。其中“弇”可释为掩,有蓋、蔽义,学者间分歧不大。惟有“敺”字,原释文作“孯”,裘锡圭先生说“孯”与“馯”(馭)为对文,疑当读为“牽”。“牽”亦可作“掔”,与“孯”皆从“”声。【3】“孯”字读为“牽”似乎文义难解,因此,崔永东先生认为:“孯”可能为“緊”之讹写。《说文》“緊”之篆体与“孯”相近,故易讹。《说文》云:“緊,缠丝急也。”可知“緊”的本义是指缠丝紧急的状态,其引申义或比喻义当指过分压迫而言。此处所言是对民可以使用,但不可以压迫。【4】廖名春先生则依裘锡圭先生说,认为“孯”即“掔”,《说文·手部》:“掔,固也。”《尔雅·释诂下》:“掔,固也。”《墨子·迎敌祠》:“令命昏纬狗、纂马,掔纬。”这里指束缚得不动,管死。这是说民可驱使为善,但不可将其束缚得不动。【5】今按:上述解释均于义不长,检《郭店楚墓竹简》中《成之闻之》篇图版,前述与“馯”相对之字作,当从區、从攴、从子会意。可为區字之省;而应当从攴,但学者们忽略了“又”上的一笔,而多以为从“又”,不确;字的下部从“子”比较明确。字可以隶定为,省作敺。该字与“教”的古字情况相近,“教”字从爻、从攴、从子会意,作。有时省作,从爻、从攴。郭店楚简《唐虞之道》的“教”字出现了六次,其中只有一次从爻、从攴、从子,而其余的五次并省去了“子”,而只从爻、从攴,作。【6】字在这里省去从子的部分,也可以隶定为“敺”。“馭(御)”与“敺”字相对,皆就驾车而言,二者有密切联系,有时甚至在意义上没有区别。若细绎之,“馭(御)”与“敺”却有显著区分。馭(御)即驾驭,其重点在于以辔使马,有引导、诱导之意;而“敺”的重点则在于对马进行鞭打、驱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馭(御),《说文·彳部》曰:“御,使马也。馭,古文御。”《广雅·释言》:“馭,驾也。”《周礼·天官·大宰》曰:“以八柄诏王馭群臣。”郑玄注:“凡言馭者,所以敺之,内(纳)之于善。”贾公彦疏:“言馭者,此八者皆是敺群臣入善之事,故皆言馭也。”《周礼》中的“馭”,虽然郑注、贾疏皆言是敺人入善,却都不多强制之义。单言“敺”或者“敺”与“馭(御)”相对时,“敺”便与“驱”相同,主要具有强制驱赶之意。《说文·马部》曰:“驱,驱驰。”段注曰:各本作‘马驰也’,今正。此三字为一句……此三字言其义,许(慎)之例如此,驱马,常言耳,尽人所知,故不必易字以注之也。驱马,自人策马言之。《革部》曰‘鞭驱也’,是其义也。”《说文·马部》又曰:“敺,古文驱从攴。”段注曰:攴者,小击也,今之‘扑’字,鞭、箠、策所以施于马而驱之称。《周礼》‘以灵鼓敺之’、‘以炮土之鼓敺之’,《孟子》‘为渊敺鱼’、‘为丛敺爵’、‘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