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DOC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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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二)(一)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分类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二、劳动合同的期限案例:黎明保健品厂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建厂,至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王冷是厂里一位有十年工龄的老工人。十年来,他一直兢兢业业地为厂里工作,厂里对他也不错。但令他担心的是厂里总是与他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也只有一年。每到前一个合同快到期时,他就感到心里不踏实,害怕单位明年就不再和他续签合同了。一天,王冷从朋友处得知,工作满十年的员工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随便辞退他,他在退休前的生活就有保障了。于是王冷向单位人事科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人事科领导说此事要讨论一下。两天后,人事科领导通知他,单位不准备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冷认为,只要在一家单位工作满十年,就有权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能拒绝。于是王冷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问:王冷的请求是否合理?三、劳动合同的条款(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一)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1、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试用期工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二)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人员范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内容:离职后不得为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限度: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案例:李玲是2002年7月毕业的中专学生。毕业后经过在人才市场上的双向选择,她与一家名叫“远方”的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很简单:劳动合同从2002年7月15日起到2003年7月14日止,每月工资1500元,工作内容是打字员兼前台接待,单位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李玲在该公司工作了3个月后,发现该公司经营非常不规范,有时还任意克扣员工工资,自己就曾被莫名其妙地扣掉一部分工资。而且,过去一般是每月15日发工资,但这个月的工资到月底还没有发。于是,李玲决定辞职,并在离开以前要回这个月的工资。李玲向远方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本月工资时,公司先是答应考虑一下,但到了第二天,人事部门突然通知她,由于原先签订的合同缺乏“违约责任”这一必备条款,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李玲是可以离开单位的,但不能要求支付本月的工资。四、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对劳动合同当事人拘束力。1、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具有违法性;自始无效2、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无效劳动合同的分类: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4、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程序: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5、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若干概念解读实习期---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应签订实习协议,如果在实习中发生事故,不能依据“工伤”的规定处理,应按民事伤害来处理;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因此,企业录用的毕业生可以约定见习期,也可以不约定见习期。若干概念解读试工期---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对于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重新上岗时,企业有权规定“试工期”,试工期间享受企业规定的试工待遇,试工不合格的可按企业规定延长试工期;相关问题: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法律效力?--试用期不成立,非法定“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不得。即使相应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也有违法嫌疑。一个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能试用几次?--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交社会保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变更与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基本原则——全面履行、合法履行案例:3-1陈刚是一名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经过在人才市场的选择与应聘,被蓝天贸易公司录为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还约定了试用期为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打六折,试用期满后,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三个月后,陈刚在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中得知,可以上网查询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查询,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0.于是陈刚询问公司原因。公司答复:由于在试用期内,企业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陈刚觉得不合理,于是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自行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关系的变化。变更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文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概述(一)劳动合同解除概念: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或者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一)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2、须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二)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在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或者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消灭的行为。包括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以及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的解除(1)劳动者试用期内单方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单方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案例4—3张某是某商场新录用的电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第二个月,张某接到商场的通知,内容是商场已经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立刻移交工作。张某对此难以接受,遂要求商场解释原因。该商场答复称:张某的工作能力不强,不符合商场的要求。张某认为商场的解释不成立,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张某认为,自己持有电工上岗证书,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自己的工作表现正常。商场则认为,张某虽然持有上岗证书,但实际工作能力不能满足商场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商场能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从而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从实施劳动合同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用人单位一方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一方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两种。1、用人单位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过错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以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或双方约定的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形。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4—10石某是某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某平时工作努力,曾获公司多次奖励,但其经赌博。石某因参与赌博被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石某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石某被判刑后,公司认为,尽管石某平时工作表现不错,但是作为一名财务人员,石某热衷赌博显然对公司的资金安全存在威胁,遂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石某不接受合同解除的结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石某认为,其参与赌博虽被处以刑罚,但是被判处缓刑表明国家审判机关认为其行为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司解除合同属于轻过重罚,依据不足。问:该公司能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劳动者单方实施的劳动合同过错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单方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或双方约定的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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