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专用1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一、询盘(一)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Estimate),则对方根据询价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条件。(三)发出询盘的目的:(1)邀请发盘(2)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3)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文库专用2二、发盘(一)发盘的含义1、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买方发盘习惯上称为递盘(Bid)。2、特定的人:接受发盘的法人或个人。3、商业广告是否为发盘?(1)大陆法:凡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2)英美法的规定则与此相反:向公众作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3)《公约》: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的,视为发盘。文库专用3(二)构成发盘的要件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公约》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1)标明货物的名称;(2)明示或默示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的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2、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是邀请方发盘。文库专用4(三)发盘的有效期1、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方为有效。2、采用函电成交时,发盘人一般都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如:限6月6日复到有效。(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发盘有效期为6天。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而产生的时差问题。文库专用5(四)发盘生效的时间1、口头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2、书面发盘:(1)发信主义: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2)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3)我国合同法关于发盘生效时间的规定同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采取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还同时对采用数据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1)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2)关系到受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在受盘人得到发盘之前,即使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发盘的内容,也不能表示接受。文库专用6(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1、发盘的撤回(1)发盘的撤回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2)英美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大陆法则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的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必须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文库专用7(1)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2)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大陆法系国家对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销。(3)《公约》第16条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4)《公约》还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2、发盘的撤销文库专用8(六)发盘效力的终止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这种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文库专用9三、还盘1、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2、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3、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4、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即为“邀请发盘”。如还盘的内容具备发盘条件,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文库专用10四、接受(一)接受的含义1、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2、《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3、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果发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而只是保持缄默,则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4、但是,如沉默或不行为业务习惯上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假定交易双方有协议或按业已确认的惯例与习惯做法,受盘人的缄默也可以变成接受。文库专用11(二)构成接受的要件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1)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只接受发盘中的部分内容,或对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或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均不能构成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2)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当发盘规定了接受的时限时,受盘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接受,方为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接受的时限,则受益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4.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发盘人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文库专用12(三)接受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一经投邮或交电报局发出,则立即生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时才能生效。2、《公约》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接受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时生效。3、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则该项接受称作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4、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无须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例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受盘人可作出立即发运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而且这种以行为表示的接受,在装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就应受其约束。文库专用13(四)逾期接受1、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2、一般法律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它只能视为一个新的发盘。3、《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1)只要发盘人毫不迟疑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项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2)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4、《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该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逾期接受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文库专用14(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1、《公约》采取了大陆法“送达生效”的原则。2、《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3、就是说: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只要先于原接受通知或与原发盘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盘人,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4、如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撤销或修改合同。5、注意:在当前通讯设施非常发达和各国普遍采用现代化通讯的条件下,当发现接受中存在问题而想撤回或修改时,往往已经来不及了。文库专用15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2、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双方当事人在洽商交易时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以订约时合同上所写明的日期为准,或以收到对方确认合同的日期为准。3、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文库专用16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当时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文库专用17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合同成为合同的一种主要形式。(二)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或对话合同,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三)其他形式即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文库专用18二、合同的基本内容书面合同不论采取何种格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包括约首、约尾和基本条款三个组成部分。(一)约首部分约首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