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和合同的签订交易磋商(businessnegotiation);–交易磋商的过程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过程;一、交易磋商的形式和内容(一)形式–口头磋商–书面磋商(二)内容–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其他交易条件----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二、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接受(一)询盘(Inquiry/Enquiry)----发盘的邀请(Invitationtonegotiate〕;特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发盘(offer)特点: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还盘和再还盘(counter-offer)----对原发盘的拒绝,构成新发盘特点:还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还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四)接受(Acceptance)特点:接受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都受合同约束;•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再还盘)----接受;•我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发盘(要约)接受(承诺)合同(协议)三、发盘和接受(一)发盘(要约)Offer•《公约》对发盘的定义(第14条1款):–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addresst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自然人指定受盘人法人–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公约》第14条2款)。•《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2)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indicate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订约的意旨,用offer,bid等术语表示;–发盘人在发盘中无任何保留、限制性条件;常用的保留、限制性条件:•offersubjecttoourfinalconfirmation;•offerwithoutengagement;•offersubjecttothegoodsbeingunsold;(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definite);订约意思–发盘的内容是明确的(clear);主要交易条件–主要交易条件是完整的(complete);•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发盘在三种情况下,表面上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1)交易双方事先已订立“一般交易条件”;–(2)交易双方在以前的业务中已形成的习惯做法–(3)援引来往的函电或以前成交的合同号码;•还盘、重复发盘、重新发盘•如:REPEATOFFER4100010000YDSMARCHSHIPMENTOTHERTERMSSAMEAS(ASPER)S/CNO200234DATEDNOV.10TH•《公约》规定,“十分确定”是指在发盘中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4)送达到受盘人(reachtheofferee);–发盘生效时间•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公约》第15条,《合同法》第16条);–送达(《公约》第24条〉)2、发盘的有效期(timeofvalidity)•受盘人可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如:某公司12月10日发盘,其中规定:offersubjecttoreplyreachingusDec.20th2008;•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明示的----在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如:offersubjecttoreplyhereDec.25th;offervalidfortendays;•默示的----发盘中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一段合理的时间(reasonabletime)内有效;如:offer…...pleasereply;offer……pleasereplybyfax(e-mail);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offersubjecttoreplyDec.20th2008;•2、规定接受通知到达的期限offersubjecttoreplyreachingus(here)Dec.20th2008;•3、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offervalidfortendays;起算时间(《公约》第20条)4、笼统规定promptlyimmediatelyreplyurgentlyassoonaspossible•口头发盘有效期–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公约》第18条(2)款P429);–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20条,P412);3、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含义–撤回(withdrawal)•在发盘未送达受盘人之前(未生效前),要收回;–撤销(revocation)•发盘已经送达受盘人(已生效),要取消;•处理–发盘的撤回•发盘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公约》第15条;《合同法》第17条)。–撤回的时间•作出发盘,但未送达到受盘人;–撤回的条件•向受盘人发出撤回的通知;•该通知必须于发盘到达之前到达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发盘的撤消•英美法:在受盘人接受之前,发盘可以撤销;–例外:受盘人已付出一定对价(consideration);•大陆法:在发盘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公约》第16条规定(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合同订立之前---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撤销条件:--向受盘人发出撤销通知;--此项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作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a.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它是不可撤销的;•offersubjecttoreplyhereDec.30th;•offerfirm/irrevocableoffer;–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例如:某建筑承包商拟参加某一工程项目的投标,向有关供应原材料的企业询价,后者向其发盘。承包商按此项发盘,填写了投标书,参加投标,并获得中标。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此项发盘的企业就不得撤销其发盘,否则,该承包商将受到重大损失。4、发盘的终止(发盘的失效)引起发盘失效的情况有(我国《合同法》第20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对发盘的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过了有效期);•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还盘);•我某12月5日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对方于12月7日来电,要求将即期L/C改为即期D/P;•我方未表态,对方在12月8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12月5日发盘;•讨论:该接受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成立?5、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分•实盘和虚盘•发盘的邀请----询盘和虚盘;•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分:•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发盘中无保留、限制性条件);•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发盘的内容明确的,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6、发盘的运用辅助练习册案例(二)接受(承诺)•受盘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公约》第18条1款)•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21条)1、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发盘人(A公司)受盘人(B公司)C公司(2)必须表示出来–以声明(statement)或行为(conduct)表示;•声明----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行为----根据发盘的要求或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过去业务中已经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做出某种行为(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等)表示接受。•《公约》强调:缄默和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3)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到发盘人;–接受的通知必须送达到发盘人:–接受通知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在合理时间内(当发盘未规定有效期)(4)与发盘内容相符(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30条》)2、有条件接受•在接受的同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修改、限制或添加;•例如:•YOURS10THACCEPTEDBUTD/PSIGHTINSTEADOFSIGHTL/C;•YOURS15THACCEPTABLESUBJECTTOIMPORTLICENCETOBEOBTAINED;•YOURS15THACCEPTEDBUTBUYERSHALLHAVETHERIGHTTOREINSPECTTHEGOODS.THECLAIMSHALLBELODGEDWITHIN30DAYSAFTERARRIVALOFTHEGOODSATTHEDESTINATION.•有条件接受----视为拒绝发盘,并构成还盘;(公约第19条1款;合同法第20条):•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无效,构成还盘;(公约第19条1款;合同法第20条);•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接受仍有效,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反对。(公约第19条2款,合同法第31条);•如果发盘人不及时提出异议,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即:原发盘的条件+变更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案例--提供原产地证书;3、接受生效的时间•接受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公约》第23条;《合同法》第25条);•发盘有效期为:–offersubjecttoreplyreachingusDec.25th;–offersubjecttoreplyDec.25th;–offervalidfortendays;–offerreplyimmediately;•英美法----投邮生效(Mailboxrules);–接受通知一发出(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接受即告生效;•大陆法----到达生效(receiveoftheletterofacceptance);–接受通知必须送达到发盘人,接受才生效;–如:offersubjecttoreplyDec.25th.•《公约》----到达生效–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第18条2款);–以某种行为表示•在受盘人作出这项行为时,接受即生效(第18条3款);•我国《合同法》第26条与《公约》精神一致。4、逾期接受(Lateacceptance)•过了有效期到达的(或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接受;–如:发盘规定:subjecttoreplyhereDec.10th2008;–接受通知于12月11日到达发盘人;•逾期接受无效(公约第18条2款,合同法第28条)。《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逾期接受的处理:一般的逾期接受•无效,但发盘人同意接受,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有效;(公约第18条1款,第21条1款;合同法第28条):•如: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接受通知12月11日到达;发盘人13日去电确认;–传递不正常引起的逾期接受•有效,但发盘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仍无效(公约第21条2款;合同法第29条);•如:发盘规定:限12月10日复到;接受通知于12月7日发出,因邮局原因,于11日到达;发盘人12日去电,认为接受无效;4、接受的撤回(withdrawal)•接受的撤回–英美法--不可以,除非发盘规定接受到达生效;–大陆法--可以撤回;•《公约》及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