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买卖合同的基本结构与价格体系二.铜精矿买卖合同的基本结构与价格体系铜精矿的国际买卖通常有以下几种合同形式:按合同期限分:通常有长期合同:3年以上至常青短期合同:1-3年,较常见的为1年期现货合同:以当时的现货价格临时订立的合同按供应商企业性质分:矿山合同:卖方为矿山贸易商合同:卖方为贸易商按定价方式分:框架合同:大部分条款固定,只留加工费等与价格相关的极少量的条款由买卖双方按约定周期另行洽谈,常见的为一年谈一次,即年度谈判。固定加工费合同:a.用确定的TC/RC固定加工费。b.用XX美元/吨固定加工费。系数合同:按铜价的百分比计算加工费(如20%、25%等)。矿山主流合同通常采用长期合同,且为框架合同,其他合同形式多为贸易商采用。贸易商也采用长期框架合同,这种合同大约出现在十年前,最初是为了满足没有矿山合同或矿山合同很少的中国买方在特定情况下的需求而出现的,现在已被中国冶炼企业普遍采用。但由于贸易商长期合同的加工费完全受现货市场左右,年度数量、品质、装期和回收率等原本固定的条款都会因买卖双方对加工费条件预期和期望不同而大幅度波动。因此,贸易商框架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长期合同。贸易商3年期以上的固定加工费合同和系数合同可以视为长期合同,但此类合同近几年在加工费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已经不多见。本文主要介绍矿山长期框架合同(以下简称矿山合同)的情况。矿山合同的价格体系通常由以下因素(条款)构成:1.计价金属(payablemetal):通常为铜、金、银。2.适用价格(referenceprice,也叫参考价格,基础价格)。3.计价期(quotationalperiod,简称(QP),也叫作价期。4.支付率(payablerate)或合同回收率(contractualrecoveryrate)。5、加工费,通常由以下内容组成:铜的粗炼费(处理费)——TC(Treatmentcharge)铜、金、银的精炼费——RC(Refiningcharge)价格分享——PP(Priceparticipation)6.杂质扣减(补偿)(Deductionsforimpurities),即杂质罚款(Penalty)另外还有支付条件(Payment,支付日期不同则利息负担不同)和卸率(Dischargingrate)等。由此知道,铜精矿的买卖价格是由一个复杂的价格体系构成的,人们通常只关注铜的TC/RC而忽略其他重要因素,是无法对一个具体合同的价格优劣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的。以下,按照一般合同较常见的条款顺序对铜精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一个大致的介绍。(一)合同当事人——卖方与买方(Seller&Buyer)写明卖方和买方的公司全称,法定地址等内容,有的合同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也并入此条款。(二)合同期限(Duration)矿山合同期限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通常是三年至五年,有些合同约定在合同到期前的某一个时间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延长的意愿,则该合同期限将自动延长一年或若干年,依次滚动,永远有效,即所谓的常青合同。矿山合同通常有放假(Holiday)的内容,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期限内,就合同有效期内的某一个合同年度的谈判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中断履行该年度各自的合同义务。相反,有的合同规定不得放假(Holiday),当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第三方(如Auditor)仲裁决定。(三)数量(Quantity)长期合同的数量通常有两种表达方式,单位通常为干吨,极少采用湿吨。1.固定数量:(1)、各合同年度的数量(2)、合同期总量2.按各合同年度矿山实际产量的百分比来决定数量。这种方式多为矿山方所主张,目的是为了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完不成计划产量导致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风险,现在已经不多见。冶炼方希望固定数量,矿山方希望按产量的百分比交货,而在实际生产中影响矿山生产的不稳定因素比冶炼厂更多(如地质条件变化、矿体滑坡垮塌、矿山大型设备更容易发生不确定故障、罢工事件更频繁等等),因此,通过多年的贸易实践,合同通常给予卖方±10%的数量选择权,通常是矿山根据对下一年度生产的预计,在年度谈判时宣布。贸易商合同也有卖方数量选择权,而且卖方往往要求逐批宣布(非一年宣布一次)。贸易商选择溢装还是短装,完全视市场而定,条款对其不利时,选择短装,反之选择溢装。(四)品质(Quality)矿山合同通常只针对某一个矿山固定一种品质,品质单一且相对稳定,有利于冶炼方安排年度计划和均衡生产。而贸易商合同,尤其是所谓的长期合同,往往列出十几种甚至几十种矿名,品质差异很大,而且,每一批货的具体品质只有到装运前才知道,冶炼方难以提前安排配料计划,难以均衡生产,对生产计划的落实影响很大。矿山合同的品质也会随着采矿区域的变化而变化,但这种变化通常是渐进的,而且会在前一年度的年底提前得知。品质条款通常会附一份典型分析表,大致框定合同期内各种元素的含量范围。为了防止主品位过低冶炼方难以接受的情况,有些合同对主品位(Cu)设定一个买方拒收点,但这意味着中断交易,对卖方风险很大,因此,多数情况是买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矿山合同由于提前知道了品质情况,冶炼方可根据自身的工艺技术特点和除杂能力,视合同标的矿的主品位、杂质含量等情况决定每一合同年度可以接受的数量,而贸易商合同则不同,当你等米下锅、市场对买方又不利时,为保生产,贸易商交付再差的品质你都无法拒绝。另外,低品位矿虽然加工费绝对值高于高品位矿,但一来运费高,二来降低入炉品位,既影响产能的发挥又增加了冶炼成本,所以,综合效益不如高品位矿。(五)装船条件(Delivery&Shipmnet)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1、装船计划(ShippingSchedule)每一个合同年度的装船计划由买卖双方在上一年的四季度商定,通常都会在年度谈判前或年度谈判初期确定。有时加工费迟迟谈不下来,为了不影响装运,不能放假的合同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先按上一年度的条款装运,待本年度Benchmark(基准加工费)出来后再作调整。这项工作需要周密细致,先要根据现有所有合同的数量和品质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按月进度排定每一个合同每一批货物的到货期,再根据不同航线的航程(航期)倒推每批货物的装船期(因为合同只能规定装船期,而非到货期),然后和相关的所有矿山进行协商,根据先行确定的矿山的装船期(矿山也有同样的问题,因此不一定和期望的装期完全吻合),适时调整尚未谈定的矿山的装期,直至所有装期全部确定。对一个大型冶炼厂来说,这个环节的工作十分艰难,货物既不能在某一个月份集中到达又不能没有到达,必须尽量做到按月均衡到货。尤其是在铜价金价如此高的情况下,一个高水平的原料工作者,必须以原料到货“早了不行,晚了不行,多了不行,少了也不行”的要求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境界,实际上,由于矿山备货集港、寻找适运船只和海上运输的诸多不确定性,绝对的均衡到货是做不到的,因此,要有合理的库存。贸易商合同更不可能均衡装运,无法满足一个高水平冶炼企业的原料管理。2、卸货港(Portofdischarge)卸货港由买方指定,为了防止常用港口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卸货,买方应当争取允许在其他港口卸货的权力。3、卸率(Dischargingrate)、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Dispatch)卸率是指卸货港一个工作日的卸货速度,通常为晴天工作日。滞期费是指当负责卸货的一方(CIF合同中为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卸完货物时,买方应向卖方、卖方(承租人)应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费用,这是一项惩罚性的条款。速遣费是指卸货方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卸完货物时,船东(承运人)应向卖方(承租人)、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约定的费用,这是一项奖励性条款。速遣费通常是滞期费的二分之一。滞期、速遣费是船东为了提高船舶的运输效率而鼓励港口当局加快卸货速度的一种手段,因此,速遣费理应奖励港方,反之滞期费也应由港方承担。但是,由于港口竞争激烈,十几年前中国的卸货港就得不到速遣费了,而是全部归买方所有,相应地,港口也不再承担滞期责任。但港口为了不使客户流失,卸货并不敢怠慢。规定的卸货时间取决于卸率,因此,卸率谈判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争取比卸货港实际卸货能力低的卸率,才可能拿到速遣费。实际上,最近十几年,中国港口的卸货能力比我们争取到的合同卸率要高一些,速遣费远远多于滞期费,南京港十几年来从未有过一次滞期。4、交货条件铜精矿以CIF合同为多,铁矿砂则多为FOB合同。相对于铁矿砂,铜精矿的特点一是每批数量少(通常为1万吨/船),货物集港时间短,对船舶到港时间的要求相对严格,如果是买方派船,很难保证在指定时间内到达装运港;二是铜精矿价值高,市场波动大,如果是买方派船,一旦不能及时靠舶装货,而市场又对卖方有利,容易给卖方抓住不履约的口实。因此,虽然FOB合同有买方可以自己控制船和赚取运保费的好处,但综合评估,就铜精矿而言,不如CIF对双方更有利。还有,租船和航运环节是最容易出问题、纠纷最多的环节,即使是铁矿砂,如果买方人员不具备很强的航运知识,也是会吃大亏的。此外,还有船舶规范(船龄、甲板结构、长度、宽度、净空高度、吃水深度等等)、准备卸货(完成卸货准备)通知(NOR)和卸货时间(期间)(Laytime)等内容。使用长江沿线港口的企业要特别注意,有的贸易商合同要求在长江口递交NOR,造成滞期的风险很大,公平的做法是在卸货港锚地递交。(六)保险(Insurance)CIF合同由卖方投保,保险金额通常是货值的110%,受益人是买方,发生货损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条款非常重要,关键是要选择赔付能力强、信誉良好的国际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这一条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加以约定,以防止卖方贪图保费便宜而找信用度不好的保险公司投保。(七)计价金属及其价格(Payablemetal&Price)铜精矿的计价金属通常只有铜(Cu)、金(Au)和银(Ag)三种元素(极少数铜精矿铂(Pt)、钯(Pd)含量较高时,卖方也会要求计价,买方接受与否要看自己的回收能力如何)。适用价格(ReferencePrice),也叫参考价格:铜:通常采用金属导报或金属周刊公布的伦敦金属交易所(LME)A级铜(高纯阴极铜)结算价(卖方价)。金、银:通常采用金属导报或金属周刊公布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结算价,金为上下午平均价。也叫参考价格:(八)计价期(QuotationalPeriod,简称QP)通常有两种决定方式:1、以装船月份为基础,或装船月当月,或装船月前、后若干个月,用M+或M-来表示。如:M-1、M+0、M+1…M+n。(M:Monthofshipment。Monthfollowingmonthofshipment)2、以到港月为基础,用MAMA来表示。如MAMA(到港月)、1MAMA(到港月后第一个月)…nMAMA。(MAMA:Monthafterthemonthofarrival).由于LME每个月份的铜价不一样,有时是期货溢价(Contango,也叫远期升水),有时是现货溢价(Backwardation,也叫现货升水),溢价(升贴水)大时,不同月份的LME铜价相差会很大,因此,这也是一个与货物价格有关的十分重要的条款。对买方来说,理想的计价月是方便自然保值的月份,即该批铜精矿所对应的产品(阴极铜)的销售月,一般为货物到港后的1、2个月,即1MAMA或2MAMA,如果是M,远洋矿大约是M+2~M+3,近洋矿大约是M+1~M+2(月头装和月尾装相差很大)。矿山合同计价期通常可以满足买方要求,可以固定为M+2或M+3或若干个MAMA,有的矿山甚至给买方QP选择权,即买方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一年选择一次Q/P。贸易商合同一般都要求卖方选择QP,且范围很大,例如从M+0~M+5、M+1或M4等等,而且很多都要求逐批宣布,现货升水他就选M或M+1,远期升水他就选M+4或更长,相差大的时候三个月的升贴水可达到100美元左右。一方面,贸易商吃定了升贴水,另一方面,混乱而不均匀、不确定的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