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姓名:林子森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苏慧文20090601劳动合同法下实施劳务派遣的对策研究作者:林子森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孙立如浅议规范劳务派遣——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规定之解读-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7,1(3)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的特殊劳动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劳动关系的性质、三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体系设专节作了明确规定2.期刊论文王庆军.周锋.WANGQing-jun.ZHOUFeng《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与对策-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3(1)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空白,初步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文章在阐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了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策略,希望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3.学位论文赖栲S公司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研究——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2008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它是最近几年国内兴起的一种新的用人模式。1979年11月16日,随着北京外企服务集团第一次将一名中国雇员成功派往外商驻华机构,经过28年的发展,劳务派遣业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模式.尤其是近十年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劳务派遣用工本身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劳务派遣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大批的劳务派遣公司纷纷涌现,大量的企业开始采用这种新型的用工途径。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府监管和法律约束,劳务派遣在其迅猛的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种种问题,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由此而产生的劳务纠纷也频繁发生。2008年1月1日,备受瞩目的《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并开始实施。它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劳动合同法》也将“劳务派遣”写入了章程,并针对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因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必将会使得劳务派遣重新建立它的运作规则,朝着一个健康且有序的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给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带来了一定的用工风险,如何在法制化的环境下进行劳务派遣用工,且能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受影响,就成为了摆在劳务派遣企业面前的一大课题。因此,在现阶段研究《劳动合同法》下的用工企业劳务派遣问题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本文共分了五章对其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介绍了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背景;论文研究的目的、基本框架、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则是从劳务派遣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劳务派遣所包括的涵义及特征,劳务派遣的组成结构及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介绍劳务派遣的派遣方式,操作流程等方面构建出了它的基本框架。第三章论文从S公司的研究背景谈起,先对S公司所在的家电行业以及自身的企业背景作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在说明S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务派遣用工状况的同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详细地分析了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的原因,由此指出了在当前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及时性和必要性。第四章论文先阐述了S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发展现状,并对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要面临的来自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方面的具体问题及原因予以了全面详尽的分析。第五章论文则主要是针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从强化劳务派遣的合作管理、重视派遣人员的队伍建设以及注重自身管理方式的调整等三方面的解决对策。本文所运用的具体研究方法有:规范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此外论文还运用了文献资料研究法、观察分析法以及演绎、归纳等手段,实现理论与现实的有效结合。本文的创新点是:1、站在《劳动合同法》的视角来看待劳务派遣用工问题。2、从劳务派遣用工的核心理论中找出一般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如何解决的思路。3、站在用工企业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的角度研究和分析劳务派遣问题。本文的结论: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用工企业之前在运作过程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程度地解决。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用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以及用工企业自身仍然存在着不少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它还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地研究和探索。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企业用工理念的不断更新,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务派遣也将会越来越成熟,并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其应有的历史贡献。4.期刊论文尚婧初探《劳动合同法》的劳务派遣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16)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用人形式,发展迅速.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其对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引起了一些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探讨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建议.5.期刊论文关凤荣.GuanFengrong《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机构的法律规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1)我国劳务派遣机构数量庞大.许多劳务派遣机构缺乏资质、经营地位不明确、混业经营,损害派遣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予以规范和限制,有利于劳务派遣的发展,保护了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6.期刊论文周鸿华论《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作用-现代商贸工业2008,20(2)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关系比较复杂.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经营机制的转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由过去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劳动合同法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空白,因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保证和推进作用.7.期刊论文余培源.YUPei-yuan基于《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分析-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1)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促进了我国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秩序的建立,给劳务派遣各方主体带来意义深远的影响.规范我国劳务派遣,应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完善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督,构建对被派遣劳动者跟踪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制度.8.学位论文杨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研究2008本文首先关注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中大量的篇幅是针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法律条文,在承认劳务派遣合法化的同时,对其行业发展提出了要求及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在我国发展得时间不长,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运作体系跟行业规范。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人模式,正在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应用。正像其他新事物一样,劳务派遣的实施和发展,目前仍有一些问题亟需深入研究和探讨。基于上述背景下,本文首先列明了《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等概念及劳务派遣的方式、内容、流程等相关内容,并对应用于该行业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进行了展示。在此基础上,追溯了国内外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原因,并对现阶段劳务派遣行业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作了比较。通过分析劳务派遣的积极意义、潜在风险及内外部环境对其发展的要求,指出了劳务派遣的发展方向及应对风险的各种积极举措。通过对我市现有的劳务派遣机构的调查及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访谈,并查阅大量现实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劳动合同法》及济南劳务派遣市场的发展现状,对济南劳务派遣容量作了科学预测。作为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对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深刻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上文中提及的行业发展过程中所暴露的弊端及将会引发的风险,规划了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的发展模式,引入了行业协会这一角色,指明了在新的模式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对行业协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动者本身角色的进行定义及转化及在新模式下关键环节的实施办法,展望了这种“四位一体”的劳务派遣模式对济南市劳务派遣市场产生的价值,及在实施过程中对外部环境的要求。本论文的意义在于:论证了劳务派遣这种非标准化的用工方式值得肯定的方面,指出派遣行业在迎合市场需求的同时,确实存在派遣滥用的情况。在新的法律环境下,为最大限度的发挥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在没有先行模式可借鉴的情况下,创造性的将我市其他行业成功的运作模式嫁接到劳务派遣市场上来,提出了以行业协会为中间环节的,上至政府有关部门,下至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四位一体”的劳务派遣发展模式。这是在《劳动合同法》指导下对劳务派遣市场进行管理的一次有益的尝试。这种模式明确了市场监管主体、保障了政府的监管职能、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单位劳务派遣风险的发生,并打造了劳务派遣行业良性竞争的大环境。对于我国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下合法、有效地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此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未预计到的问题,在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对其他地市的劳务派遣行业管理也起到一定借鉴作用。9.期刊论文刘星.周福祥《劳动合同法》下的基层供电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思路-中国电力教育2008,(22)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得到了广泛关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务派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如何有效保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得到了基层供电企业的普遍关注.本文结合基层供电企业的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下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思路.10.期刊论文薛宁劳务派遣制度的终结——评《劳动合同法》第92条-经济论坛2009,(24)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会使用工单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企业不敢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制度名存实亡.故该条没有法理依据,不仅解决不了现存问题,反而会引发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所以,应将该条修改为,如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ad36b82d-6e27-4901-b473-9df200df256c下载时间: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