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坠落高度基准面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位置进行的作业。吊绳(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安全绳(系索)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临边屋顶、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外缘。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七条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监督检查作业单位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的审批,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确保作业现场环境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作业单位负责组织高处作业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教育。第十条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二)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高处作业,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三)组织作业前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四)及时纠正作业现场违章行为。第十一条作业批准人(一)审查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二)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三)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四)批准、关闭或取消作业。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一)持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有法律要求的必须取得资格证书。(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三)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风险削减措施未落实不作业。(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五)有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第十三条监护人(一)确认高处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二)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三)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四)核实作业人员与许可证上人员相符。(五)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六)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启动应急预案。(七)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一节消除坠落危害第十四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第十五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第十六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要求制定防坠落保护计划。第十七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第二节坠落预防第十八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第十九条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二十条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第二十一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处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敷设)应设置作业平台。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倚靠在未安装牢固的设备、管道、模板或其他构件上。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或行走,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安全网及材料支撑下方内区域休息。第二十三条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使用时应放置稳定,并有专人扶持,梯子与作业基准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第二十四条在传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器的传动部位设置可靠的隔离设施。第二十五条高处作业应使用合格的脚手架、吊篮、梯子、安全带等。作业前应检查所有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第二十六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肢体残疾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二十七条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第二十八条临边作业必须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防护栏杆,必要时架设安全平网;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第三节坠落控制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一)特殊高处作业,符合以下情况为特殊高处作业:1.在作业基准面30米及以上进行的高处作业;2.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的高处作业;3.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4.接近或接触带电体进行的高处作业;5.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6.突发灾害时进行的高处作业;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8.异常温度设备设施附近的高处作业。(二)一般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第三十条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一)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二)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三)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四)使用坠落保护装备。第三十一条在屋顶、脚手架、受限空间、攀登梯子及升降平台等处作业,宜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第三十二条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第三十三条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第三十四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轻便衣着,禁止穿硬底、铁掌和易滑的鞋;作业人员应沿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立杆、栏杆攀登。第三十五条安全网的安装和测试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确认安全牢固后方可投入使用。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第四节其他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套)内。第三十七条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可靠隔离设施。第三十八条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第三十九条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夜间应设红灯示警。第四十条30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并由专人负责通讯联系。第四十一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四十二条严禁在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实施轮换作业。第四十三条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第四十四条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属地单位负责人会签,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签发,作业负责人按方案办理作业许可。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第四十五条高处作业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至少各派一人进行监护,以作业单位人员监护为主。第五节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要求第四十六条高处作业应按照作业许可的要求,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第四十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一)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二)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单位人员,实地检查各项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合格后,相关人员在相应栏内签字。(三)一般高处作业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特殊高处作业经属地单位负责人会签后,由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四)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变更时,应经批准人和申请人审批。(五)作业完成后经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验收合格后,由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第四十八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分发、延期及关闭的要求可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作业,监护人可提出取消高处作业许可,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办理取消手续。需要继续作业时,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高处作业与作业方案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四)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五)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六)事故状态下。第五十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四章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五十一条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