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某某风电场姓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0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0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03安全生产法04目录/CONTENTS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01早在公元前400年,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就确认和记录了采矿业的铅中毒现象。到了公元2世纪。希腊名医盖伦第一次撰写了职业病专著,并且确认了酸性烟雾对铜矿矿工的危害性。在其后相当长时间内,这种研究处于停顿状态。直到16世纪,阿格力柯拉出版了一套12篇的巨著,描述各种采矿意外,论述了由于吸入矽尘而引起的矽肺病,建议矿井矿道进行通风,矿工使用防护面罩。安全生产的发展历史世界安全生产发展的历程安全的重要性危害安全危害安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经历了三个时期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至今)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年)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发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监督、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事故死亡率比“一五”时期增长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是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文革”冲击时期“文革”时期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视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把规章制度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史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这个时期相继颁发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0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因此,有了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可以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谁违反了这些规定,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要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03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根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标准国际公约相关法律专门法律主体法律我国政府已批准加入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其他综合类标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法》、《刑法》、《民法》等《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宪法》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直属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须以宪法为依据,服从宪法,凡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以及活动和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层级,其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也成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主体法律(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主体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武器。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⑴设计规范类;⑵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⑶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⑷防护用品类。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安全生产法0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进程中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安全生产法》是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综合性大法。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各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十二个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法一、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安全生产法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6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安全生产法三、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督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法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者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五、四项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富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安全生产法六、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管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控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形式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法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规定如下: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八、从业人员六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六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即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九、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十、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力;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法十一、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三十八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三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五种,中介机构一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二种。安全生产法十二、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整改、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质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