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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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共38页)复赛案例1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案情简介: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损坏。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注:李强无遗产,亦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事2故发生后,摊铺机被运往山北省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维修,经长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摊铺机损失的价值为690987元。2011年11月18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租赁物严重损坏为由诉至长安县人民法院。3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证据材料目录:原告提供:(P3—35)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2、摊铺机的购买发票一份(共四张);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份;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6、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一份;7、价格鉴证资格证两份;8、鉴定费收据一份;9、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10、维修服务合同一份;11、报价单一份;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被告提供:(P36,37)1、证人证言一份;2、道路通车仪式照片一份。4合同编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甲方: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乙方: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9日5机械租赁合同出租方: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因乙方工程需要,向甲方租用机械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机械详情及租赁价格机械名称摊铺机规格型号福格勒机械编号001070413机械数量壹台使用地点长安使用日期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赁单价4000元/天备注第二条:甲方为乙方配备贰名操作手,乙方负责食宿。第三条:租赁机械的所有权1、在租赁期间,合同附件所列租赁机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机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机械进行改造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机械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管天气、任务与否,台班费均按日历天数()计算。租金支付:设备进场叁日内预付一个月租赁费,工程结束一个月内付清所有租赁费。支付方式:支票。第五条: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零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缴纳保证金及第一期租金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机械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第六条:燃料供应:租赁机械所需的燃油由乙方负责供应并承担费用。第七条:租赁机械的交货和验收租赁机械在交货地点由甲方向乙方(或其代理人)交货。因不可抗拒力而造成租赁机械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拒力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1、乙方应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机械,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2、如果甲方设备已到乙方规定地点乙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机械已在完整的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为乙方已经将租赁机械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3、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甲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交货当天,最迟不超过交货日期三天内,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机械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要求。第八条:租赁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安全7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此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出租设备为铣刨机乙方负责刀具更换。2、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甲方应保证积极维修,若超过一天,则不计当天的租金。3、租赁机械在安装、保管、正常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如因驾驶人员违章违纪操作造成事故,由甲方负责)。4、季节性原因造成的误工,由乙方负责。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5、机械设备由乙方负责看管,发生损坏或丢失物品乙方需按原价赔偿。6、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乙方违章指挥,否则如发生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租赁机械的运输及费用租赁机械由甲方到乙方的进场起吊及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到甲方的退场起吊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乙方责任内的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3)当租赁机械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损失赔偿甲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万分之四的利息。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8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额20%的违约金。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它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表和租赁机械收据及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号:税号:税号:签定地点:签定时间:910111213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公交认字[2011]第201109022号交通事故时间:2011年09月21日21时20分天气:晴交通事故地点:长安县胜利大道长山镇希望中学西路段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础情况:李强,男,31岁,住址:东阳省长安县城区解放路通用机械厂100号,驾驶证号:372619768104211127,系东NJ2L11号轿车驾驶人。刘昭,男,47岁,住址:滨海市清水区万全镇西夏屿58号,驾驶证号:37282119660801473x,系沥青摊铺机操作人员。王林庆,男,57年,住址:东阳省长安县长山镇池庄村56号,身份证号:373625195404024613,系路面施工工作人员。祝义,男,36岁,住址:长安县益城街道办事处齐益大街338号第25排2号,身份证号:372425197503150032,系路面工作人员。东NJ2L11号轿车注册所有人:李强,东阳省长安县长山镇茂盛村142号,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沥青摊铺机登记所有人: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市高新区天广大街东段红宇大夏。现场位于长安县胜利大道希望中学西路段,道路系南北走向,沥青路面,现场道路中心西侧为施工区域,此路段无交通标志标线,路面全宽为3400厘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11年09月21日21时20分,李强驾驶东NJ2L11号轿车沿长安县胜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山镇希望中学西路段驶入公路中心西侧,先后于在公路上的施工工作人员王林庆、祝义及刘昭操作的沥青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林庆和李强当场死亡,祝义受伤,轿车与沥青摊铺机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5、证人的询问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李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右侧通行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李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强未按规定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李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李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昭、王林庆、祝义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特此认定。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高士全NZ778李云中NZ7892013年05月前有效2012年5月前有效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1415NO14090599东阳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加长安价鉴字(2011)126号委托方:长安交警大队价格鉴定项目:摊铺机损失价值鉴定价格鉴定内容: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和现场查勘,我们对摊铺机损失价值进行了鉴定。按照《东阳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东阳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加州市物价局、加州市公安局、加价发【2002】16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考鉴定基准日长安县市场价格行情,鉴定如下:摊铺机损失鉴定价值为人民币:陆拾玖万零玖佰捌拾柒元整(690987元)。(详见附表)以上鉴定价值仅供本案使用。如对本结论有异议,可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委托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价格鉴定员:宋长江(价格鉴定员:371065)李明明(价格鉴定员:371187)长安县价格认证中心2011年11月11日东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监制16交通事故摊铺机损失价值鉴定明细表单位:元第一页序号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材料金额备注1支撑杆11106372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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