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各环节有关政策规定解释高善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2009.12.24目录由来意义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方案编制方案审查备案汇交尾矿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来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十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其第十条规定:“开发矿产资源的,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全面、详细的评估,并制订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依据《山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要求(试行)》。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改(扩)建矿山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2005年到2008年4月,我省开始各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05年,我国开展新一轮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中明确要求“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2007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从技术规范上奠定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DZT/223-2007规范下发后,我省根据整规工作和部规范的要求,于2008年四月份下发了《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制订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各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今年3月份,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为方案编制工作奠定了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44号令对方案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2009年7月9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对方案编制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在44号令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对《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进行了修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即将出台。为贯彻44号令及国土资厅发〔2009〕61号,2009年10月23日,省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资字〔2009〕981号),并结合部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该办法涵盖了44号令和61号文件的大部分精神。本堂课也主要是和大家一块对本办法进行学习。意义是落实矿业权人主体治理责任、落实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关部省政策、文件2003.7.25-《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5.11.28-《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81号)2009.3.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09.4.2-《关于开展尾矿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247号)2009.7.9-《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2009.8.5-《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716号)2009.10.23-《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附件《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编制编制范围编制资格编制时限方案年限编制程序编制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均需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办法》第2条)油气、水汽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办法》第3条)石材类矿山须严格按照规范编写。《办法》第4条: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资格编制单位资质资格:44号令第13条: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44号令第13条)我省原鲁国土资发【2007】70号文是按照方案影响评估级别确定资质级别的,现在统一到国土资发【2009】61号、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附件《办法》第5条精神上来: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持勘查、设计资质而不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方案”时须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部)只有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写地质灾害评估内容时,不得委托低于上述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资格编制人员资格:44号令第13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案”主要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甲级资质单位原则上受培训人员不得低于5名。乙、丙级单位不得低于3名。“方案”送审时,将培训证书复印件附上。国土资源部组织对甲级资质单位进行培训,乙、丙级单位的培训由国土资源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培训证书互相认可。报部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5名持部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报省审查方案编制人员须有3名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市县级方案须有2名以上持部或培训并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几件事:一要看自己的资质够不够,特别注意符不符合灾害评估的资质,有没有评估资质应另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相关内容;看看具不具备足够的、有合格证书的编制人员。二看要编制方案的矿山有没有达到方案编制的阶段,特别是新建和变更矿山,有没有拿到划范围文件,拿到划范围文件的有没有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有没有经过相关国土部门的审查批准;(事例:某矿山还在招拍挂阶段就编制了方案。)此外,还要看矿山有没有搞过储量核实报告。三要看以前有没有编制过地灾评估、影响评价或治理方案,有的话要充分借鉴。编制时间及时限鲁国土资字【2009】981号附件《办法》第6条: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具体是在划范围文件下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当视情况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具体也是在划范围文件下发、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之后。其他已投产矿山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方案的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年限对于有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编制的年限是采矿证的年限。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超过10年的,“方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对于采矿许可证年限不足10年的,只编一次就可以。采矿许可证发证年限较短的,可按照采矿权人的要求,适当延长编制年限。一年一换证的。对于申请办理采矿证的,“方案”的年限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年限确定。方案评审评审程序评审材料准备评审权限初审评审备案汇交审查程序报国土资源部的“方案”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国土资源部行政大厅组织审查单位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审查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方案”审查程序(报市县的方案可据此制定审查程序)由矿山企业报送至“方案”编制完成发证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通知企业及编制单位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编制单位修改返回至组织审查单位主审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进入办理采矿许可证程序审查不通过继续修改送达申请人初审合格发证国土资源部门评审材料的准备办法第8条:1、申请登记表;(报省的将此表复印件贴在方案档案袋上)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包括附图和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6、编制单位初审意见;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8、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其他:比如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意见等有的话最好都要附上。评审权限《办法》第7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初审《办法》第9条: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4、资质条件不符;5、尚未划定范围;6、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通过初审的“治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正式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业务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方案通过初审后,市局初审需对保证金承诺书进行核实,并在承诺书上加盖市局公章,表示该承诺书有效、该方案已通过初审。方案申请表上也可签署市局初审意见并盖章。评审《办法》第10条:治理方案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省厅发证矿山“治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鲁国土资字[2006]483号和鲁国土资办发[2007]89号文及日后省厅公布的地质环境专家名单中抽取。专家名单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办法第11条:“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评审办法第12条: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2)。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2、“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5、经费估算是否合理;6、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7、对方案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级别。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评审办法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