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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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运输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是指受聘于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营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第三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第四条四川省对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遵行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发证、记分、从业行为、退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2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公安、安监、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实行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职业化教育,拓宽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培养渠道。第二章从业资格申请第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八条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3(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4(三)3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一)从业资格证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未满三年的;(二)因其他情形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未满三年的;(三)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第十三条申请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如实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5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关规定,查询从业资格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十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向社供道路运会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申请人使用互联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第三章从业资格培训考试6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人员、设施等情况进行备案。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培训合格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各地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从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严格考试过程监管。从业资格考点应按照建设标准,使用全省统一的从业资格考试系统,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后,方可从事考务工作。第二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客货运输驾7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试题。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应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8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过程,没有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组织考试。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考试过程中,考试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监考过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建立考试质量抽查制度,每日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反考试纪律、考场秩序混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抽查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处发现的问题。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9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从业资格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严重违规情形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停该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管业务。第二十八条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记分情况、黑名单等从业资格信息。第二十九条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倒查所在地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取得从业资格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责任倒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10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证件管理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统一实施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从业资格证件,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从业资格证件无效。从业资格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从业资格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11第三十四条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换证手续;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可到原发证机关或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从业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新增或核减从业资格类别的,原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重新核发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证件。第三十六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的,由申请人向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结的,办理电子档案转籍手续。第三十七条道路客货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12第三十八条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可在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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