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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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了由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生产的过程;•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产品得给付;•5、劳动合同履行中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6、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延续性;•7、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8、劳动合同可以有试用的期限•9、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比如子女就学,医疗费用等。•本案是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案情:•2001年6月10日,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500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TV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1.5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她于2002年3月15日至17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1.5万元。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1.5万元。•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则认为:针对《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规定的郑小姐可以拿到每月500元的工资中的“工资”一词,公司解释为生活费,而郑小姐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人员的流动,但对劳动者不利,可能会使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国外都对此有好多限定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后来米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王、张、李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王、张、李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根据劳动合同的目的不同分类•1、录用合同:以录用职工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和新被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1)用人单位依照预先拟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劳动者(2)求职者自愿报名(3)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4)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合同:聘任有特定专长的劳动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业务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法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用人单位提出的聘用条件较高(2)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相对问题(3)受聘者的待遇比较优厚•3、借调合同:为了将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而由三方当时人依法签订的约定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1)合同有三方当事人(2)被借调职工在借调期间属于借调单位的职工,但仍保留与被借调单位的劳动关系。•4、停薪留职合同: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的离岗停薪并保留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和在此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四、劳动合同的产生与发展•1980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要求合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确定•1984年国务院发布和批转了《关于矿山、建筑和搬运装卸作业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的几个规定》•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对新招职工实施合同制•1992年7月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实施合同化管理和全员劳动合同制•1994年《劳动法》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007年6越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与劳动法配套的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199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五、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胡某签定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3日后,该公司收到了区人民检查院对胡某的免于起诉判决书。经查,胡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的警告处分,同年,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胡某认错态度好,故免于起诉。•出租汽车公司遂以胡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这些情况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析•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受过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订合同目的属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公司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胡某应自动撤诉。•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陈某于某年某月与一家制鞋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定合同,并说,如果厂方执意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无奈,只好与之续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合法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形式合法•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分析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款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赵某与公司签订的“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的条款属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法律的条款,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废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1、用人单位发布招工简章或求职者向社会发布求职广告(要约邀请)•2、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联系,双向选择•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介绍内部劳动规则•5、签名,并办理备案手续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四、劳动合同的成立•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2、订约双方充分协商,对包括劳动合同法必定条款在内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五、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法定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2)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岗位、工作任务与要求以及工作的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工资标准、计算方法、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奖金紧贴取得的条件及标准等•(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004年10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元(含社会保险费3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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