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1、赵某,男,1990年12月出生。2003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主体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答案:第一、赵某因愤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2、甲(17岁,中学生)深夜潜入某商场盗窃,正在撬保险柜时,一保安员(为甲同班同学的父亲,与甲相识)巡逻至此,上前盘问,甲用撬棍将其打昏后逃走。在回家的途中,见路边停一轿车,甲即想据为己有,遂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甲恐保安员未死,即开车前往商场,欲杀死保安员灭口。刚刚返回商场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1)甲盗窃未遂后又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甲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3)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1)甲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定性为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甲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犯罪预备。(3)对甲应如何定罪处罚?对甲应定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说明:盗窃罪为盗窃汽车罪)3、甲,1990年5月出生;乙,1991年11月出生;丙,1993年4月出生。三人住同一家属院,经常一起去网吧玩网络游戏。为了筹集上网的费用,三人合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2006年7月,三人将同院的7岁女孩小童绑架,向其父母索要人民币5000元。在交款时,三人被警方抓获。问:甲乙丙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答案:甲承担刑事责任,乙承担刑事责任,丙不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丙侵犯了一定客体,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方面,甲已满16,属完全刑事责任时期。乙15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绑架等犯罪负刑事责任。丙不满14,不负刑事责任。4、被告人栾某系东北某林业局运输队司机。某日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卡车,为朋友去山里拉木材。其时正值春季防火期,因其手续不合格,车上未带灭火器等防火器材。在进山口处,被林业局防火办公室严某拦住。栾某不听劝阻,一意孤行,企图强行开车,冲过防火站大门。严某见状站在路中央,严令栾某赶紧停车,栾某不但不听,反面将严某挤到路边,严某顺势爬上车头,令其赶紧停车。但栾某认为都是一个单位的严某太不给面子。因此,栾某不顾严某在其车头这种危险情况,加大油门冲过了防火站,然后又急刹车,将严某重重地摔在路边,栾某见严某摔下车后,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奔向山里林场。后严某被人送往林业局职工医院,严某被摔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在医院。后栾某被人民检查际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拆。栾某不服,辩称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斗气想给严某一点颜色看看而已。问题: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1)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栾某并不希望严某死亡,只是想摆脱严某,但是他对于严某被摔下车后是死是活,并不关心,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他放任严某的死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而必须承担刑事责任。6、甲某,男,26岁。乙某,男,15岁。2000年4月,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10日,甲某、乙某携带凶器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是未遇见行人,返回途中,入一室内,盗窃电脑一台。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请问:(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和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甲某与乙某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犯罪形态分别是什么?(3)对于甲某与乙某的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答案(1)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某与乙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某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2)甲某与乙某的抢劫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甲某盗窃行为构成单独犯罪,犯罪形态为犯罪既遂。(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7、某乙,男,1986年5月1日生,于2003年4月1日因盗窃财物(价值1万余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某乙供述,他还于2000年3月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2001年4月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余元,后经查证属实。请问:(1)某乙对其三次盗窃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某乙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应如何处理?答案:(1)某乙对其三次盗窃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因为某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某乙应负刑事责任,但不满18周岁,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